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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故意杀人】持刀杀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枪下留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雨某、刘某、梅某在经过某市某饭店门前时,因琐事被害人君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张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划倒地的君某的脸部,雨某踢君某的头部、肩部,致君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06-12
【过失致人死亡】倒车碾压他人致死,有力辩护终以撤诉结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XXXX解放牌自卸汽车,为津晋高速公路工地运送粉煤灰,当在本区某村某工地内倒车卸车时,将该村村民刘某某碾压致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06-1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范某某﹑姚某﹑庞某在某电玩城玩游戏时,因玩游戏得分退款问题与电玩城工作人员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互殴,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致被害人谢某某腹部重伤﹑张某某胸背部轻伤﹑颈部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06-12
【过失致人死亡】经辩护,正当防卫,一审获缓刑
2010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玻璃店来取两天前定制的一块玻璃。付钱时,张某某想将玻璃的价格在原商定价的基础上再“砍砍价”,刘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一点口角。张某某付完钱离开玻璃店后,自觉玻璃店老板很不给面子,张某某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刘某某是外地人,遂打电话约来被害人赵某某等五个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这个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又发生口角,互不相让。此时,赵某某看到这个外地人很不给自己朋友面子,便顺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锤子去砸刘某某的后背。这样,刘某某在自己挨砸吃亏后,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而自己一方都是老弱家人,情急之下双手举起店里的一块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赵某某用锤子敲碎,刘某某捡起一片碎玻璃将赵某某的右大腿划伤(伤口较浅)。出人意料的是,赵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在外伤引发出血、疼痛及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导致固有疾病(高血压)发作而死亡。随即,刘某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家属均不断到当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死者家属认为定性过轻,应定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家属认为己方属于自卫,不应负任何责任。
06-12
【故意杀人】民间纠纷引发命案,事实辩护二审改判获死缓
上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系父子关系。李某某一家在北京市某农机修理部北侧搭建一棚子经营小吃,并租住在该修理部东侧的房屋内。某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某到修理部门前修车,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发生争吵,李某某闻讯从修理部后的住处赶到小吃部外,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见状到修理部后住处内取出尖刀返回现场欲捅刺对方,李某某在与孙某某厮打过程中,先持在现场捡到的铁棍击打孙某某头部,后又夺过李某手中尖刀,朝孙某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赵某某上前查看时,李某某又持刀向其腹部猛捅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为重伤;被害人孙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李某某死刑。李某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否认勇铁棍打击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08-17
【故意杀人罪】致2人死亡,律师辩护,被告人留命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存在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被告人留命。
08-16
【寻衅滋事罪】行为构成恶势力,律师辩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某因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结伙3次从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相对固定,在一定区域内欺压百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经过杨洋主任的的辩护,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恶势力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最终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7-26
【容留卖淫罪】检察院建议量刑七至八年,经辩护,被告人最终获刑四年
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起诉到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并表示被告人属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七到八年有期徒,律师经详细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发现案件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无果后,律师又持续不断与法官多次沟通交流,并在庭审中发表完备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只属于一般容留卖淫犯罪,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
07-26
【强奸、非法拘禁】数罪,成功辩护为强奸一罪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赵某原系恋人关系,韩某利用二人共同朋友刘某某将赵某骗至烧烤店,后韩某强行将被害人赵某带至其家中并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韩某将赵某带出家外吃饭。在返家中途中,韩某与刘某某通电话过程中,赵某抢夺电话,并责怪刘某某将自己骗出且不能回家,后韩某对赵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赵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右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次日凌晨4时许,赵某借机逃出后报警。
07-13
【故意伤害】推翻鉴定意见,终获无罪判决
《起诉书》指控:XX年XX月XX日9时许,吴某与被告人周某对账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周某将吴某鼻部打伤,后经人劝开。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遂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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