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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06-12
【故意伤害罪】被控故意杀人,终定故意伤害罪获轻判
2007年10月28日31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被告人华某、冯某、毕某、关某、徐某、袁某、孙某驾驶双环越野车来到某市职业技术学院门前,将郑某某骗出并强行拽到车上殴打,并刺、砍郑某腿部两刀后将郑某遗留在现场,后返回发现郑某尚有活动能力未采取救助措施再次离去,致郑某某因右小腿腓骨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06-1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经辩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5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06-12
【聚众斗殴罪】持械聚众斗殴,经辩护,依法不起诉
2014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解某因与被害人曹某、杨某某等人发生矛盾,纠集杨某等9人持棍棒、斧头等凶器,在天津某区临港工业区某简易房内,将曹某、杨某某二人殴打致伤,经鉴定,曹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杨某及其亲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瑞祥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06-12
【聚众斗殴罪】持械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经辩护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多人持搞把等械具殴打被害人吕某某,并将其殴打致伤。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06-12
【强奸罪】一审获刑五年,二审改判未遂获轻判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2月11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06-12
【绑架】并致使被害人死亡,律师替被害人伸张正义
被告人汪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人因经济拮据,遂在汪某某的提议下,对一同来津打工的老乡南某实施绑架,并向家属勒索60万元赎金。期间,三名被告人多次用钝性物体击打被害人南某头面部,并在嘴中塞异物导致被害人窒息身亡。
06-12
【故意杀人】一审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原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携带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潜入了被害人王女士的院内,将王女士和她的儿子勒死,至当天下午5时,王女士的丈夫刘某某下班回家,被原某某等人用铁棍、尖刀杀害。一审张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06-12
【故意杀人】被控以残忍手段故意杀人,经辩护,二审判获死缓
2012年6月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刘某在某开发区一公路北侧,与某公司工人张某、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从车内拿出一把尖刀,朝张某臂部、腿部、背部等处捅刺,又持刀分别朝孟某背部、面部,崔某肋部、背部、腹部,朱某背部等处捅刺,致被害人孟某当场死亡,朱某、张某等人重伤。后被抓获归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06-12
【故意杀人】经辩护,认定被害人过错,二审轻判获死缓
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加油站旁,与驾驶松花江面包车的被害人孟某因争抢乘客发生争执,进而厮打,陈某持剪刀朝孟某胸部猛捅,孟某因被刺伤心脏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陈某逃逸,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某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被告人陈某提起上诉。
06-12
【故意杀人】结伙故意杀人,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吕某某纠集下,伙同李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老朱骗至本市某区建昌道某小区一拆迁的空房内,对老朱的头、肋部等处拳打脚踢,并用瓷砖猛砸老朱的头部,致其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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