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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余万元,经辩护涉案数额大幅降低,仅获刑七个月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孙某的涉案金额由250万元降至12万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07-11
【挪用资金】无罪,十四年改判七年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担任某市某车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简称“某分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购车款一百余万元,挪用其代该公司收取的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大公司”)租车业务款一百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一审判决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
07-08
【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力辩无罪,终获撤诉、不起诉
某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方某(另案处理)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方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账户、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等,将集团公司的资金多次挪用转出,转出的资金全部转入胜某下的银行账户中予以使用。胜某明知方某挪用集团公司的资金,在方某的授意下,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出借他人个人借款获息等。经审计,胜某共计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元人民币,获利达一千余万元,致使集团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09-01
【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经辩护获无罪
2020年11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本所李常永律师辩护,《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罪”一案(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成功作出无罪处理,从自由刑和财产刑两方面妥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9-01
【非法经营】1818万 律师力辩 发回重审
李某某及其单位在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合作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数额达人民币18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07-07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350余万 律师力辩 获轻判
邢某与河北某公司孙某某、辛某经预谋后商定以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的包税价格由邢某代理该公司进口皮料。后邢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制作低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单据,申报通关,并帮助该公司向外商支付部分货款。自2011年-2012年8月间,采用低保价格方式在天津海关申报通关,走私进口蓝湿山羊皮、绵羊皮29票,共计676.1982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525677.22元。
07-07
【走私】被控逃税千万,经辩护,认定数额减十倍
被告人陆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获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依据我国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陆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07-07
【走私罪】走私偷逃税款达43万余元,经辩护一人免处一人缓刑
被告人孙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系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议低报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出口,被告人孙某表示同意。被告公司偷逃应缴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435156.45元。
07-0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等名酒数百瓶,不予起诉!
涉嫌销售大量假冒茅台酒、五粮液等品牌白酒被抓获,经律师辩护对于部分假冒白酒通过物品摆放位置、来源渠道等客观事实证实嫌疑人主观并不明知为假酒,经过两退三延,当事人终获不起诉!
04-14
【虚开增值税发票】9540万 律师力辩 数额减至132万 获轻判
公安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9540余万元,偷逃税款138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事实不清意见获采纳,被告人偷逃税款降为1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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