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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集资诈骗】认定数额9亿元,律师辩护减2亿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至2012年,担任河北省保定市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高息吸收资金人民币9亿元。
06-12
【集资诈骗】两亿元,二审改判获刑七年
被告人马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投资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高息吸揽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2.14亿元,并将上述资金投资到被告人刘某处,被刘某挥霍一空。后被抓获归案。
06-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一审获缓刑
某检察院指控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首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定构成此罪;除此之外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存在免除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公正判决。
06-12
【集资诈骗】2500余万元,辩护有力仅获刑六年
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以借款放贷、收购、经营典当行及干工程等名义,以月息12%-25%的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刘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员发展的不特定人员,共计58人的巨额钱款。除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568.65万元。
08-17
【合同诈骗】200余万元,律师辩护,撤案处理
日前,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没有欺诈对方当事人之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该意见,未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撤案。
08-1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近200万,律师辩护,涉案金额大幅降低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于某的涉案金额由1949022元降至946646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08-03
【挪用资金罪】被控挪用资金百万,重审力辩无罪,终获无罪判决
何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一案,经李常永律师二审和发回重审的辩护,成功将挪用资金罪摘除。
08-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判处缓刑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辩护律师提出部分涉案数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后判处缓刑。
08-02
【诈骗】200万购房款,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最终不起诉
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07-26
【诈骗罪】律师介入,撤回起诉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刘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9日,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公诉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李XX、刘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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