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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虚开增值税发票】9540万 律师力辩 数额减至132万 获轻判
公安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9540余万元,偷逃税款138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事实不清意见获采纳,被告人偷逃税款降为132万余元。
06-02
【走私】被控逃税千万,经辩护,认定数额减十倍
被告人陆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获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依据我国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陆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06-02
【强奸罪】一审获刑五年,二审改判未遂获轻判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2月11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06-02
【贪污】量刑十五年,终以职务侵占罪获刑两年
某市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31日,国有企业职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另案处理)虚构租赁费支出,指示会计董某以一张金额为90余万元的租赁费发票入账。于2010年11月29日将公款80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后俵分。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5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贪污85万元。
06-02
【集资诈骗】9亿元,有力辩护,获刑九年半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至2012年,担任河北省保定市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高息吸收资金人民币9亿元。
06-02
【集资诈骗】两亿元,二审改判获刑七年
被告人马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投资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高息吸揽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2.14亿元,并将上述资金投资到被告人刘某处,被刘某挥霍一空。后被抓获归案。
06-02
【集资诈骗罪】2500余万元,辩护有力仅获刑六年
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以借款放贷、收购、经营典当行及干工程等名义,以月息12%-25%的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刘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员发展的不特定人员,共计58人的巨额钱款。除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568.65万元。
06-02
【集资诈骗罪】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16年,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至2008年,以利诱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485万余元,并将其中的163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高消费。后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06-02
【集资诈骗、非吸】一审获刑16年,二审改判获从轻
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至2008年,以利诱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485万余元,并将其中的163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高消费。后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06-12
【故意杀人罪】持刀杀人,一审被判死立即,二审枪下留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雨某、刘某、梅某在经过某市某饭店门前时,因琐事被害人君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张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划倒地的君某的脸部,雨某踢君某的头部、肩部,致君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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