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非法集资罪、获罪轻判、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至2008年,以利诱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485万余元,并将其中的163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高消费。后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陈某提出上诉后,要求家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王雪莉律师为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审查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法庭提供了内容详实、说理充分的辩护意见书,被二审法院采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某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两名辩护人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指出证据存在的重大瑕疵和不充分之处。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但刑期有所减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再次做出有罪判决,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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