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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11-19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委托行通律师后,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在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11-19
被指控走私废物4万吨,行通律师力辩后,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左右涉案,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锌灰,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张某委托行通律师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该公司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达4万余吨,但是该批货物分三种情况:第一,绝大部分货物在进口后已经被卖到国内其它货主手里;第二,约3000吨货物还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扣押并已经进行鉴定;第三,约1700吨货物在等待报关。
08-02
【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八年,律师多方取证,二审改判缓刑
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一万元。经二审辩护律师调取相关证据,二审合议庭对郭某具有自首并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郭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04-14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350余万 律师力辩 获轻判
邢某与河北某公司孙某某、辛某经预谋后商定以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的包税价格由邢某代理该公司进口皮料。后邢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制作低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单据,申报通关,并帮助该公司向外商支付部分货款。自2011年-2012年8月间,采用低保价格方式在天津海关申报通关,走私进口蓝湿山羊皮、绵羊皮29票,共计676.1982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525677.22元。
04-14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1000余万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由田某某实际控制的被告四单位在无申领出口焦炭许可证的资质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出口,并制作虚假单据,偷逃出口关税,共计申报出口焦炭128票,共计55091.64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0282412.4元。
03-30
【走私废物】数万吨,最终不予起诉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经过将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一年)的审查起诉期间后,检察官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恢复了自由,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06-12
【走私固体废物罪】辩护有力获法院支持,走私数量减少25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少报固体废物硫化橡胶颗粒共计73.4吨。后被查获归案。
06-12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经辩护,终获缓刑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费某某伙同业务员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该公司代理进口,并以伪造单据、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通过其他外贸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人民币928余万元。
06-12
【走私罪】一审获刑十五年,二审发回重审,从轻判决
被告人邵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逮捕。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并处有效刑期十五年。2017年11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06-12
【走私罪】一审获刑十一年,发回重审改判仅获刑二年
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偷逃巨额税款,被海关部门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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