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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06-12
【走私罪】走私被控逃税千万,终以百余万定罪获刑二年
被告人陆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获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依据我国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陆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06-12
【走私罪】走私数额700万,一审判决获缓刑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在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06-12
【走私罪】走私偷逃税款达43万余元,经辩护一人免处一人缓刑
被告人孙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系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议低报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出口,被告人孙某表示同意。被告公司偷逃应缴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435156.45元。
06-12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数额巨大,发掘辩点二审获轻判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系共同犯罪。被告均已到案,该案社会危害性重大,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06-12
【走私罪】嫌疑人被控数罪,经辩护,仅认定走私普通货物一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2010年,在他人指使下,通过天津海关走私普通货物和国外废弃电子产品,偷逃税款30余万元后被查获归案 。
06-12
【走私罪】走私重罪轻判,全靠辩护精准到位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3月至4月,为上海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业务,为帮助该公司偷逃税款少报“助燃剂”(实为固体废物)约90吨,偷逃税款人民币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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