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走私废物罪 不起诉
基本案情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左右涉案,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锌灰,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张某委托行通律师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该公司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达4万余吨,但是该批货物分三种情况:第一,绝大部分货物在进口后已经被卖到国内其它货主手里;第二,约3000吨货物还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扣押并已经进行鉴定;第三,约1700吨货物在等待报关。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走私废物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与性质的认定:
重点审查被走私的废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管理规定。需要从鉴定机构的资质、取样合法性、抽样方法科学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护。
二、数量的判断:
走私废物罪的定罪量刑依据主要是废物的数量。对于已查扣废物数量的认定,应有称重记录等证据。对于通过部分查扣废物数量并结合发货记录、提单等间接证据推测未查扣废物数量的案件,应提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推测逻辑下未查获实物部分数量存疑的证据和事实。
三、主观故意的认定:
走私废物罪要求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对侦查机关没有查获涉案废物的数量认定提出异议,特别是在没有当场查获废物的情况下,证据方面存在矛盾性。
案件结果
经过将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一年)的审查起诉期间后,检察官在2019年春节马上就要到来的时候,给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律师思路
经辩护人详细梳理案卷发现一个细节,如此巨大数额的涉案数额并非全部与当事人有关联,因为根据书证显示的信息可以发现,当事人用于联系外商的邮箱并不只是个人自用,而是公司其他人员一起公用,联系报关行及对外付款事宜也是如此,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期间内曾休产假,休完产假后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只涉及去税务机关报税等简单工作,再与进口工作无明显关联。
同时根据走私废物犯罪的相关司法实践,只有经检验鉴定为固体废物的某单货物才能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其它已经销售的货物并不能证明在当时的检验行为有问题,因此不能直接将已经销售的货物直接确定为本案的涉案数额。
根据对前述事实的梳理,辩护人提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这一法律规定。带着这一观点,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且提交了当事人本人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其确实休产假,并且在休产假后确实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承办检察官对此比较重视,在被羁押同案到了审查起诉期限后将其同案先行诉走,进行了拆案,给予当事人更长时间的审查起诉期间及核实证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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