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走私普通货物罪 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在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理分析
在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策略规划:
1. 明确走私物品的范围
首先,要确保走私的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类别。这一辩护要点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准确理解,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定。
2. 偷逃税额的认定
其次,需要关注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律师可以针对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证明所认定的偷逃税额不准确。
3. 犯罪主体的责任
再次,明确犯罪主体的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律师需要分析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是否为单位的决策者或主要受益者,以及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
4. 主观故意的认定
此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是判断走私罪成立的关键。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货物的申报方式、价格的确定过程等,来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
案件结果
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思路
行通律师事务所王雪莉主任接受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后,立即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并走访涉案单位,详细理解案情,经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发现侦查机关在最初找到王某时,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王某犯罪,王某主动供述后才形成证据链条。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后,王雪莉主任督促家属及时补缴税款,并依法为王某做罪轻辩护,请求法院对王某适用缓刑。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