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走私普通货物、二审、获罪轻判
【案情简述】
被告人陆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获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依据我国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陆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一审结束后,被告人陆某的家属聘请王雪莉律师担任陆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陆某,并分析研究本案卷宗材料,王律师认为认定被告人走私偷逃税款千余万的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改判。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某人民法院重审。某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庭审期间,王律师大量运用公诉方的证据材料否定了检察机关对陆某偷逃税款千余万的指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陆某偷逃税款百余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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