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强奸罪、获罪轻判、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2月11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辩护要点】
被告人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满,经同监室的人介绍,要求家属聘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王雪莉主任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并接受被害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向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雪莉主任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量刑方面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犯罪形态确定错误”的辩护观点。张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非常认可。
【裁判结果】
2014年5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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