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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
06-02
【贪污受贿罪】贪污、受贿一审并罚判处17年,二审经辩护刑期减半
李某在担任xx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两次从该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处提扩招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据为己有。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学院培训基地学生行贿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06-02
【抢劫罪】被控故意杀人,律师充分论证,终定抢劫罪
2006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尖刀来到本区某镇某庄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处,翻墙入院,钻窗进入室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对王某某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又在屋内的炕柜内翻出5000余元人民币窃走。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11-02
【贪污罪】被控贪污、伪造印章等四罪,终仅定贪污一罪
曲某系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客户经理,自20XX年4月至次年3月该公司推出某企业优惠活动期间,曲某利用职务便利,制作企业优惠相关协议,指使他人利用科技手段伪造涉案公司电子公章,加盖到相应协议上,以获得业务奖励。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曲某涉嫌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对其提起公诉。
08-17
【故意杀人罪】致2人死亡,律师辩护,被告人留命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存在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被告人留命。
08-16
【寻衅滋事罪】行为构成恶势力,律师辩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某因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结伙3次从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相对固定,在一定区域内欺压百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经过杨洋主任的的辩护,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恶势力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最终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8-1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余万元,经辩护涉案数额大幅降低,仅获刑七个月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孙某的涉案金额由250万元降至12万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08-16
【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八年,经辩护,二审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认定不精确,考虑其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任某某的涉案毒品数量由54.11克降为16.97克,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08-1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近200万,律师辩护,涉案金额大幅降低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于某的涉案金额由1949022元降至946646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08-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判处缓刑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辩护律师提出部分涉案数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后判处缓刑。
08-02
【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八年,律师多方取证,二审改判缓刑
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一万元。经二审辩护律师调取相关证据,二审合议庭对郭某具有自首并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郭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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