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54.11克降为16.97克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54.11克,属于持有毒品数量大,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如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为54.11克成立的话,被告人于某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应当如何认定。
【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实际查获的数量计入本案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1,根据全国其他法院的司法判例,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计算。
2,根据本案的证据来看,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该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量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额计算。
4,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构成上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量计算。
5,根据刑法通说,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量计算。
二、关于程序方面,本案中诸多程序有程序重大瑕疵
1,公安机关查货的12.86克毒品,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瑕疵。
2,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12.86克毒品,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三、关于本案量刑,被告任某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被告任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任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涉案毒品数额应当认定为16.97克,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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