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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历经三年终获不起诉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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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龙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陈述:龙某与袁某、潘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某大公司。在公司日常经营期间,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龙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23年某月某日指使公司员工周某向其个人账户转账近百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贷款。随后,公司股东袁某以“股东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县公安局认为,龙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


【核心辩点】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李常永律师、陈婕律师接受龙某家属委托后,依法为其提供辩护。在龙某被刑事拘留及提请批准逮捕期间,两位律师以“龙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批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两位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并提交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包括:其一,从实质判断来看,某大公司实为“一人公司”,龙某是真正意义上的唯一股东,对公司资金享有完全的决策权与行使权,并未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客观上存在“财产混同”情形,龙某在经营期间投入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使用的资金,不能必然得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结论;其三,综合全案证据,龙某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使用公司资金系“有权使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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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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