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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虚开专票】税款60余万元,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撤案处理
天津某金属材料公司与天津某服务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该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余份,价税合计420万余元,税额60余万元。韩某系该服务公司财物负责人,按照公司负责人的指使,实施了资金回流行为。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当事人韩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60余万元,已经达到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50万元),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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