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0余万元、124182.22元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流水,非法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250余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如果公安机关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数额成立的话,被告人于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仅应对某公司虚开给某公司的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责任,即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虚开数额为124182.22元。
1,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上来看,介绍他人虚开中的“介绍”应与现实生活当中的介绍应当具有本质区别。
2,从我国的司法判例来看,介绍虚开中的“介绍”,也应同现实生活中的介绍有所分别。
3,具体结合本案来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孙某有介绍虚开中的具体“介绍”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孙某的行为系单位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本案符合单位犯罪之特征,应认定单位犯罪。
2,本案不具有排除单位犯罪的特定情形,应认定单位犯罪。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请贵院在审查起诉当中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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