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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聚众斗殴】 (持械)罪之无罪
《起诉书》指控: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麻六等十余人,于20XX年某日下午,受被告人张三等人指使,在某村,因王某三至该村欲收购村民拆迁房屋残值,遂持棍棒、镐把等对王某三、詹某一进行殴打,致王某三、詹某一受伤。被告人吕某明知被告人张三等人实施上述行为,仍向其提供某小学校舍供其纠集、盘踞人员实施强行收购房屋残值、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等人持械聚众殴打他人,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致人轻伤及轻微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7-08
【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罪,无罪辩护,成功不诉释放
(1)犯罪嫌疑人赵某持续长时间强占他人土地,导致张三和李四无地可种,严重影响二人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续上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王五、麻六、冯七、高八等四人索要高额债务时,采用“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3)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严重影响当地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7-07
【持械聚众斗殴】成功辩护为缓刑
某综合市场门口,张某1纠集被告人张某2等人对曾与其发生矛盾的被害人韩某1进行殴打,张某1用凳子将被害人韩某1打伤。被害人何某1、何某2前来劝阻时也被被告人张某1等人打伤。经鉴定:多名被害人的多处损伤均为轻微伤。
07-07
【抢劫罪】面临十年以上刑罚,经辩护获缓刑
被告人岳某受冯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受韩某某以要账名义纠集,伙同冯某某等人,持事先准备的仿真枪潜入于某某住处,岳某、方某使用仿真手枪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威胁,共同抢走被害人于某及之后到来的司机赵某的多项财物。
07-07
【拐卖儿童】一审实刑,二审缓刑
被告人胡某与关某某在网上认识后同居,后因感情不和不再共同生活,关某某将所生男孩留给胡某抚养。2012年8月,胡某以无抚养能力为由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将男孩卖给了陈姓夫妇,胡某得款2.8万,胡某谎称将孩子卖了1.3万并将上述款项汇给了关某某。关某某知情后找到胡某通过李某某将男孩接回。后关某某因无力抚养孩子又将孩子送回陈姓夫妇抚养。
07-07
【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为【故意伤害罪】
某村委会在村委会院内的书屋组织工程竞标,竞标过程中,被告人刘某1与被告人刘某2交替竞价,互不相让,最终矛盾升级为双方斗殴。其间,谢某某在持刀与持甩棍的于某某、被害人何某某斗殴过程中,捅刺何某某腹部一刀,致何某某死亡。
07-07
【绑架罪】成功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某驾车从天津到某县寻找张某前女友刘某某未果,同日23时许,张某等人将刘某现男友唐某骗至指定地点。后张某手持西瓜刀,陈某持电棍将唐某劫持至车上,唐某因害怕自己戴上了张某拿出的手铐。因担心行迹暴露,张某等人劫持唐某未在固定地点停留,大部分时间控制唐某在车上,其间,张某威胁唐某,必须要把刘某、唐某其中一人带至天津。在唐某被劫持走后,刘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要求放走唐某,张某称如若刘某和其回到天津便释放唐某。直至次日20时许,张某独自乘车到与刘某约定的地点见面时被抓获,后李某某、陈某相继被抓获。
07-07
【故意伤害】致重伤,获缓刑
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一处重伤二级、三处轻伤,法定刑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律师介入后在被告人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通过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得以判决缓刑。
07-07
【聚众斗殴】持枪斗殴,获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约定地点进行斗殴。张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王某1、邢某等人(于某等人另案处理)持枪、砍刀等作案工具赶到河北省香河县。郑某纠集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砍刀、镐柄等作案工具亦赶到现场,双方碰面后王某1开枪,后李某某等人驾车逃跑。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书证实涉案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04-14
【故意伤害】未赔偿未获谅解 依然被判处缓刑
某区人民法院就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行通律师事务所马红娟律师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在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获得谅解,且被害人要求严惩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判处周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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