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赵瑞祥律师
【关键词】 聚众斗殴;持械;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解某因与被害人曹某、杨某某等人发生矛盾,纠集杨某等9人持棍棒、斧头等凶器,在天津某区临港工业区某简易房内,将曹某、杨某某二人殴打致伤,经鉴定,曹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杨某及其亲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瑞祥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
1、杨某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同时也并非积极参加;
2、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3、本案认定杨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恳请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予起诉之决定。
【承办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杨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法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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