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二审留命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雨某、刘某、梅某在经过某市某饭店门前时,因琐事被害人君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张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划倒地的君某的脸部,雨某踢君某的头部、肩部,致君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一审判决送达后,张某的亲属专程从东北赶到天津,慕名找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王雪莉律师,强烈要求王律师出马担任二审辩护人,迫切希望为张某保住性命。王雪莉律师面对张某亲属孤独无助、含泪凝望的目光,顶住巨大的压力接受委托。接受家属委托后,王雪莉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并查阅案卷材料、一审判决书,并专程在东北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仔细查阅现行刑事政策,发现本案被告人具有《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减轻情节。据此,二位辩护人在法庭中发表了辩护意见,建议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并被二审法院充分采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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