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成功辩护为强奸一罪
【案件经过】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赵某原系恋人关系,韩某利用二人共同朋友刘某某将赵某骗至烧烤店,后韩某强行将被害人赵某带至其家中并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将赵某带出家外吃饭,在返家中途中,韩某与刘某某通电话过程中,赵某抢夺电话,并责怪刘某某将自己骗出且不能回家,后韩某对赵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赵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右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次日凌晨4时许,赵某借机逃出后报警。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拘禁罪: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承办过程】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因韩某非法拘禁赵某系实施强奸的方法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最终,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