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钟峥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获罪轻判
【案情简述】
上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系父子关系。李某某一家在北京市某农机修理部北侧搭建一棚子经营小吃,并租住在该修理部东侧的房屋内。某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某到修理部门前修车,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发生争吵,李某某闻讯从修理部后的住处赶到小吃部外,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见状到修理部后住处内取出尖刀返回现场欲捅刺对方,李某某在与孙某某厮打过程中,先持在现场捡到的铁棍击打孙某某头部,后又夺过李某手中尖刀,朝孙某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赵某某上前查看时,李某某又持刀向其腹部猛捅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为重伤;被害人孙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李某某死刑。李某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否认勇铁棍打击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
经过辩护人何春景律师与钟峥律师的仔细调查研究,认为 :
一、李某某否认用铁棍打击被害人孙某某头部的供述是真实的;
二、根据李某某供述其是为保护李某先持刀捅伤被害人赵某某,后又捅刺被害人孙某某;
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有节制的伤害行为,故原判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
四、本案是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李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恳请二审法院从宽处罚,改判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某杀人行为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判决上诉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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