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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
04-14
【贩毒】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辩护改判死缓,被告人留的性命。
04-14
【故意伤害】未赔偿未获谅解 依然被判处缓刑
某区人民法院就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行通律师事务所马红娟律师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在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获得谅解,且被害人要求严惩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判处周某缓刑。
04-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 获缓刑
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其家属在徐某某被刑拘后即代其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但依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后,家属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专程来委托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马红娟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因为是逮捕后才委托律师,错过了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但事在人为,经马律师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金额从四千余万元打到了一千余万元,成功打掉了近三千万元,徐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判决下达,人被释放。
04-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万,经过辩护,被判缓刑
刘某涉案数额8000余万元,属于团队经理级别极高的吸揽数额,案件难度极大。后经细致整理上百本卷宗材料,对比分析每一个数据,意图寻找案件突破口,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缓刑。
06-02
【故意杀人罪】结伙故意杀人,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吕某某纠集下,伙同李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老朱骗至本市某区建昌道某小区一拆迁的空房内,对老朱的头、肋部等处拳打脚踢,并用瓷砖猛砸老朱的头部,致其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06-0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范某某﹑姚某﹑庞某在某电玩城玩游戏时,因玩游戏得分退款问题与电玩城工作人员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互殴,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致被害人谢某某腹部重伤﹑张某某胸背部轻伤﹑颈部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06-02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经辩护为正当防卫,一审获缓刑
2010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玻璃店来取两天前定制的一块玻璃。付钱时,张某某想将玻璃的价格在原商定价的基础上再“砍砍价”,刘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一点口角。张某某付完钱离开玻璃店后,自觉玻璃店老板很不给面子,张某某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刘某某是外地人,遂打电话约来被害人赵某某等五个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这个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又发生口角,互不相让。此时,赵某某看到这个外地人很不给自己朋友面子,便顺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锤子去砸刘某某的后背。这样,刘某某在自己挨砸吃亏后,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而自己一方都是老弱家人,情急之下双手举起店里的一块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赵某某用锤子敲碎,刘某某捡起一片碎玻璃将赵某某的右大腿划伤(伤口较浅)。出人意料的是,赵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在外伤引发出血、疼痛及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导致固有疾病(高血压)发作而死亡。随即,刘某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家属均不断到当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死者家属认为定性过轻,应定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家属认为己方属于自卫,不应负任何责任。
06-02
【走私固体废物罪】辩护有力获法院支持,走私数量减少25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少报固体废物硫化橡胶颗粒共计73.4吨。后被查获归案。
06-02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经辩护,终获缓刑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费某某伙同业务员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该公司代理进口,并以伪造单据、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通过其他外贸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人民币928余万元。
06-02
【走私罪】走私偷逃税款达43万余元,经辩护一人免处一人缓刑
被告人孙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系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议低报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出口,被告人孙某表示同意。被告公司偷逃应缴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43515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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