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范晓燕
【关键词】贩卖毒品、死刑改判
【案情简介】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辩护改判死缓,被告人留的性命。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死刑
【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部分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1、侦查人员对上诉人进行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
2、侦查人员对上诉人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搜查时间重合,且由同一名见证人见证。
3、见证人未附身份证明。
4、涉案毒品扣押过程中缺失现场称重程序,不能确定毒品的具体数量及送检毒品的同一性。
5、《毒品检验报告》与《毒品收缴收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与冲突。
6、检验报告未依法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
第二部分: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1、本案系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技术侦查手段破案,毒品始终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不可能流入社会,未产生社会危害性。
2、上诉人刘某虽系累犯,但其前科罪名为盗窃,并非毒品犯罪的惯犯、累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3、刘某此前虽未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但在二审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4、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综上,综合上诉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辩护人认为刘某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告人犯罪情节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终获死缓判决,留得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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