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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件
04-02
【放火罪】经辩护,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
某优秀民营企业家钱某因涉嫌放火犯罪被刑事拘留,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后,由于案件已经介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时间极其紧迫,孙丹丹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钱某明确表示其并未实施放火行为。
06-08
【妨害公务】经辩护,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本市农民,案发当天在某湿地撒网捕捉野生鸟类,在准备收工回家时,遇到执勤民警询问,赵某某出于害怕将一民警推倒并用石块威胁民警不让靠近,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赵某某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来到办案机关交代事情的经过。
06-02
【妨害公务】经辩护,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本市农民,案发当天在某湿地撒网捕捉野生鸟类,在准备收工回家时,遇到执勤民警询问,赵某某出于害怕将一民警推倒并用石块威胁民警不让靠近,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赵某某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来到办案机关交代事情的经过。
06-02
【非法持有毒品】40余克,律师介入成功撤案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匿名举报至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称其非法持有毒品。某区分局于2015年6月9日将吴某某抓获,从其所驾驶汽车的后备箱内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两袋,共重40.74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其羁押在看守所。
06-02
【过失致人死亡】终以撤诉结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XXXX解放牌自卸汽车,为津晋高速公路工地运送粉煤灰,当在本区某村某工地内倒车卸车时,将该村村民刘某某碾压致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06-02
【寻衅滋事】经辩护终获不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横过马路,险遭陈某驾驶的轿车撞击,王某当即与陈某及其同车人员李某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气愤不过,踢踹了陈某轿车一脚,随即离开,进入某饭店内继续与朋友吃饭,陈某以让王某修车为由,追进店内,抢夺王某酒杯,王某见状持酒杯殴打陈某头部数下,致陈某轻微伤,后又持酒杯殴打前来劝架的同车人员李某,致李某轻微伤。经陈某纠集,丙、丁、戊三人前来围追王某,将王某殴打致伤。后经李某报警,本案案发。王某、陈某、李某三人私下达成和解、互相谅解,约定互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06-02
【重大责任事故】四死七伤,获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吊车安装道路指示牌,在现场指挥人员孙某某的指示下,将吊车起吊指示牌,不慎碰到高压电线,造成用工具撬动指示牌的民工四死七伤。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06-02
【组织考试作弊】被刑拘,终撤案处理
犯罪嫌疑人秦某系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主管,因业务来往结识了医药代表陈某。2016年6月的一天,陈某告知秦某其对外提供“橡皮”考试作弊器用于执业药师考试。后秦某将准备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叶某介绍给陈某,为陈某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作用。案发后,秦某于2016年11月5日被我市某公安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06-02
【挪用公款】58万余元,终获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58万元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11-19
被指控走私废物4万吨,行通律师力辩后,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左右涉案,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锌灰,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张某委托行通律师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该公司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达4万余吨,但是该批货物分三种情况:第一,绝大部分货物在进口后已经被卖到国内其它货主手里;第二,约3000吨货物还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扣押并已经进行鉴定;第三,约1700吨货物在等待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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