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任勇律师
【关键词】妨害公务;撤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本市农民,案发当天在某湿地撒网捕捉野生鸟类,在准备收工回家时,遇到执勤民警询问,赵某某出于害怕将一民警推倒并用石块威胁民警不让靠近,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赵某某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来到办案机关交代事情的经过。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赵某某被刑拘之后,其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任勇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赵某某,深入了解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了书面法律意见,并多次与警官面对面沟通,指出赵某某虽然行为不当,但尚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公安分局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常常导致执法人员受到人身伤害,历来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几乎没有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的可能,更逞论撤案或不起诉。但本案辩护人任勇律师却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并多次和承办警官进行深入的沟通,阐述律师意见。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本案的办理,体现了辩护律师精湛的专业水平和精益求精的进取精神。
【裁判结果】
侦查机关对赵某某作撤销案件处理,转为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使当事人免受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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