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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羁押一年,庭审力辩无罪,终获无罪判决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关键词】强奸罪、无罪

【案情简介】

2015年,兰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家属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李常永律师为其辩护。李常永律师在法庭上详细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条分缕析、深入细致地分析了该案全部证据,并得出“兰某无罪、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系因索要钱财不成而报案”的结论。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判决兰某无罪,得以重获清白、自由之身!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受朋友李某之邀,与网友马某某组织的孙某某、乔某(自称乔某)、屈某、惠某一起来某县游玩,下午5时许入住穿芳峪镇某农家院,用晚餐并饮用白酒啤酒,乔某酒醉。被告人兰某遂起歹意,于当晚9 时左右,趁进入刘房间的乔某醉酒不能呼救反抗之机强行将其奸淫。被告人兰某当晚被及时告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兰某与乔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时伴随着“暴力”;据以认定兰某违背乔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乔某基于索要财物的动机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罪名不成立,兰某无罪。

综合本案时间起因、经过、结果,可以明确判断本案兰某与乔某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乔某系索要钱财不成而报警。

1,动机:乔某主观上可能存在索要钱财的不正当动机。

2,饭前:乔、刘二人对206房间的选定顺序,兰某先于乔某选定了206房间作为住处,并且乔某在饭前就已经知晓。

3,饭中:乔、刘二人在吃饭期间的亲密表现,乔某主动对兰某亲热,不排除其主观上怀有特定的动机。

4,饭后,乔、刘二人进入206房间的过程,在乔某事前已经明知206是兰某选定的住处的情况下,仍主动自愿进入206,兰某没有强制、诱导动作。

5,乔、刘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伴随暴力——在案证据完全不能证明。

6,乔某拨打110报警,证据完全可以确定,乔某拨打110报警时,性关系早已发生完毕,乔所称“兰某实施强奸当时,我拨打110报警”的说法为虚假。

7,警察到来之后的表现,乔某拒不配合调查,是否发生过“强奸”严重存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某约李某、乔某(女,45岁)及屈某、惠某(二人身份不详),李某又邀请兰某到某县游玩。七人驾驶两辆汽车,于当日17时30分左右到达某县穿芳峪镇某农家院,选定了二楼的4间客房。李某与兰某将随身物品放置在206房间,选择入住该房间。18时许,乔某到二楼招呼同行人员吃饭,兰某随即下楼。席间,兰某某与乔某相邻而坐,二人均饮用白酒,并多次搂抱、耳语。饭后,乔某提议去唱歌,兰某等人与乔某走出农家院,因未找到唱歌场所,遂返回农家院。乔某与兰某相拥上楼,进入206房间。21时许,兰某、乔某在206房间单独相处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同行人员进入206房间询问和劝解,乔某称被兰某强奸。22时09分45秒乔某第一次报警。22时17分,兰某、马某某、孙某某、惠某、李某五人离开农家院。22时40分左右,兰某等人再次返回农家院劝解乔某未果,屈某亦与兰某等人一同离开。自2014年9月15日22时18分40秒至2014年9月16日0时02分26秒,乔某又报警十三次。2014年9月16日凌晨,民警到达现场向乔某询问情况,并要求乔某制作笔录,乔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2014年9月16日9时50分至16时11分,侦查机关对乔某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乔某称被兰某强奸。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4日,兰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兰某的亲属与乔某协商兰某强奸事宜,乔某到公安机关作出三次陈述,称案发当天其自愿与兰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在公安民警的教育下,乔某再次陈述被兰某强奸。现乔某因涉嫌伪证罪被取保候审。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发表的兰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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