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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件
05-30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二审均获无罪
被告人胡某、王某在家中的楼梯上因故与被害人孙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推搡,致使被害人从楼梯上摔下,被害人孙某于案发当日被送往120急救,于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加之情绪激动等引起高血压性脑出血导致的死亡。
胡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家属为其能重获自由,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一审被告人无罪。后东丽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现有证据可以确实充分的证明胡某参与共同伤害犯罪,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胡某无罪是错误的,经过何春景主任的辩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6-02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辩护有力终获无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2月5日晚,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王A、冯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王B、王C、王D持械互殴。打架过程中,王A与被害人王D单独互殴,王A掏出折叠刀朝王D左侧胸部、左侧背部猛刺两刀,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王A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06-02
【合同诈骗】经辩护,将刑事罪名转为民事纠纷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刑诉公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8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二审法院以发现张某某新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02-01
【受贿罪、贪污罪】贪污受贿获刑12年罚金100万元,二审介入,获轻判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H某犯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
02-01
【袭警罪】涉嫌暴力袭警,无罪辩护终获不起诉
《起诉意见书》认定:2022年某月某日,某省某区治安民警赵某等人在执行巡逻检查任务,对违法嫌疑人黎某等人进行查问。期间,黎某饮酒后,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拒不配合,辱骂、推搡民警,并用手击打民警的面部。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认为,黎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01-04
【涉黑】行通团队倾力辩护,涉黑案全案“摘黑”
2021年,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X某、X小某等二十余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共计十三项罪名,量刑建议自数年至二十余年不等。该案在某省当地有较大影响。
09-2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经辩护终获不起诉
20XX年9月,被害人宋某因债务纠纷与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某公司茶室内发生争执,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将被害人宋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宋某外伤所致胸椎2、3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多处体表挫伤,左上第四牙齿3度松动均为轻微伤。
08-17
【玩忽职守罪】律师有力辩护,保留公职,免予刑事处罚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经三次鉴定,朱某某的涉案金额由XX万元降至XX 万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朱某某定罪免除,并保留了当事人的公职。
08-17
【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多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并非互相撕扯殴打,系被害人先进行殴打后,不得已而采取反击行为,不应认定为互殴,应为防卫性质,系防卫过当,且其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有重大过错。上诉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免于刑事处罚。
08-17
【合同诈骗】200余万元,律师辩护,撤案处理
日前,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没有欺诈对方当事人之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该意见,未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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