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田苗苗律师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发回重审;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刑诉公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18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二审法院以发现张某某新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张某某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被告人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满,经他人介绍,要求家属聘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田苗苗主任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并向检法机关了解情况,在明确了张某某发现新事实的情况下,为防止二审法院快速判决导致新事实形成漏罪,致使被告人被数罪并罚,其向二审法院提交法律意见,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接受律师意见,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田苗苗主任继续代理该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新卷并向检法机关了解情况后,认为新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构成犯罪,仅属于经济纠纷范畴。
田苗苗主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量刑方面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张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非常认可。
本案取得的重大胜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当事人去掉了一起犯罪事实,最终仅以一起犯罪事实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的公平、公正的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于新事实部分,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