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王A、冯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王B、王C、王D持械互殴。打架过程中,王A与被害人王D单独互殴,王A掏出折叠刀朝王D左侧胸部、左侧背部猛刺两刀,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王A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承办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从邯郸到天津,委托王雪莉律师担任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陈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且李某某案发时是未成年人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五千余字的辩护意见书。
本案中,辩护人的细心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取得胜利的关键。辩护人紧紧围绕该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把问题挖掘到极致,这种极致是一种坚定不移的精神,是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精神。
【裁判结果】
通过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告李某某无罪。该判决结果影响巨大,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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