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受贿罪、贪污罪】贪污受贿获刑12年罚金100万元,二审介入,获轻判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魏彬伟律师;

【关键词】 受贿罪、贪污罪;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1、贪污罪:被告人H某系某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与他人共谋,利用虚增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手段,贪污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

2、受贿罪:被告人H某利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刘某等人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2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H某犯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


【办案过程】

被告人H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魏彬伟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等工作,撰写了《二审辩护词》、《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等材料,并多次与二审主办法官沟通意见,后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重审阶段,魏彬伟律师继续为被告人H某辩护,提出H某仅构成贪污一罪,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H某犯贪污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


【争议焦点】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前共谋帮助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事后俵分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定性?

辩护人认为,贪污罪和受贿罪虽然都与财物有关,但财物的来源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行为人对公共财产具有保管或者管理之职;而受贿罪的贿赂是他人财物,即他人个人所有的财物,并非行为人自己经手的公共财物。结合案件事实,虽然该200余万元表面上类似于行贿款,但结合款项的来源及性质,该款项显然仍属于公款的性质。故该起事实应当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


【辩护意见】

(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却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该起事实与其他四起的作案手段完全一样,应当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

(三)被告人获取的款项来自于套取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公共财产,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案件结果】

通过两个阶段的充分辩护,被告人H某的判决结果从原来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变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被告人H某的刑期减少了五年,罚金数额减少了50万元。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