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许肇鹏律师
【关键词】 袭警罪;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认定:2022年某月某日,某省某区治安民警赵某等人在执行巡逻检查任务,对违法嫌疑人黎某等人进行查问。期间,黎某饮酒后,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拒不配合,辱骂、推搡民警,并用手击打民警的面部。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认为,黎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观点】
经阅卷,辩护人李常永律师、许肇鹏律师认为:本案是否构成“袭警罪”,有待商榷;且本案黎某情节轻微,具备“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一,证据不能证实黎某及其家属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逻辑前提、危害结果欠缺。
诉讼证据卷宗显示:黎某本人及多名家属证言均证实,黎某及其家属均没有实施行政治安违法行为。此外,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能够证实黎某等人实施行政治安违法行为。假如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理应对黎某等人作出行政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在案证据中并没有相关文书,所以,不能证明黎某等人有行政违法行为在先。从刑法上看,不论“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均要求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假如黎某等人并未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则本案自始不具备“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条件。
二,“暴力袭击”不成立。
就现有证据来看,黎某与民警赵某确实发生了“推搡拉扯”等行为;但是,论情节严重程度,与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尚有一段距离,尚未达到构成要件的法定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典型的“袭警”行为是指“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的行为,或者更为严重的行为。刑法学通说认为:袭警罪的暴力仅限于“突袭性暴力”而不包括“非突袭性暴力”,本案黎某的行为即属于“非突袭性暴力”;袭警罪中的“暴力”应具有“瞬时性”、“意外性”特征,本案黎某即使存在一些“推搡拉扯”类似行为,但其行为呈现出持续性、稳定性特征,不具备“瞬时性”、“意外性”特征。
三,涉案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存在若干瑕疵,对于本案矛盾的产生、发展、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略)。
综上,不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要求上看,还是从情节轻重程度上看,黎某均具备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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