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检察院抗诉;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王某在家中的楼梯上因故与被害人孙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推搡,致使被害人从楼梯上摔下,被害人孙某于案发当日被送往120急救,于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加之情绪激动等引起高血压性脑出血导致的死亡。
胡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家属为其能重获自由,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一审被告人无罪。后东丽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现有证据可以确实充分的证明胡某参与共同伤害犯罪,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胡某无罪是错误的,经过何春景主任的辩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无罪辩护。论述如下:
一、现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胡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
根据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看,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以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在细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被害人陈述胡某是用凳子将其砸伤,而证人证言中确显示胡某并未殴打张某。
因此,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当事人应作无罪处理。
二、主观上,当事人胡某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时,胡某仅仅是去被害人家串门,因被害人与一男一女在家中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并与多名邻居一起劝说被害人,王某才离开现场,其仅仅是出于邻居之间睦邻的行为。所以胡某并非具有故意的目的。
【裁判结果】
经过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一审无罪,二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经何春景主任辩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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