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第三方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应当完全采信?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为:罪轻辩护。
综上所述,本案的涉案金额依法应当调整为人民币946646元,被告人杨某某应当对该数额的涉案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被告人杨某某仅涉及与于某、杨某二人对进货GM眼镜的商谈行为,其他行为并未实际参与,在全部行为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后,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材料,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进行罚当其罪的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高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一部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拥有近十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
高萌律师,执业以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领域,精准致力于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传统暴力犯罪领域,多数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力求在刑事犯罪领域做到最精、最优的执业理念,例如善林金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申彤大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润茂通宝集资诈骗案;济宁市云帆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万盛恒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内蒙古罗某污染环境案等。曾多次在刑法理论中找到突破口。擅长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进攻并驳回控方的对当事人的不利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擅长对当事人进行盘问,曾数次在盘问中找出对方证据的漏洞,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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