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违法犯罪,一般的老百姓都觉得距离自己很遥远。自己遵纪守法,怎么会触犯法律甚至违法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较轻的刑事犯罪其实就在发生在我们身边,触手可及。比如今天要说的妨害公务罪,就属于比较容易发生的常见罪名。
首先,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天津市2019年总计公布了10780件一审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有364件是妨害公务案件,所占比例为3.38%。我国《刑法》总共规定了450余个罪名,但是每100件刑事犯罪案件中,就有3件是妨害公务罪案件。不可谓不常见。其次,从该罪名具体发生的起因来看,大概率是老百姓发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或者群众报警。在民警处警过程中,与民警发生冲突而导致案发。不得不引起警觉。最后,从该罪名的处罚结果来看,近年来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大,判处实刑的概率越来越高。不得不予以重视。
下面举例说说为什么老百姓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容易触犯妨害公务罪。
小P是个大孝子,某日正在工厂上班时接到老母亲的电话,说其父亲在家中因琐事被邻居打伤,让其火速赶回替父做主。小P赶到家发现,其父正躺在院里,现场还有两名民警,老母亲在一旁泪眼婆娑。小P立马怒从心头起。来不及询问细节,大喝一声就冲过去要替父“报仇”。此时在场民警制止无效,只能将其抱住。但小P情绪激动,根本听不进去民警的指令,大力挣脱过程中,将民警的胸部和胳膊碰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小P因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小A是一名外籍留学生,某天夜里和同学喝酒聊天至第二天清晨。其和同学外出购物,回来发现自家楼下停着一辆收垃圾的汽车。此时其被酒精刺激的大脑神经还处于高度亢奋状态,于是飞起一脚踹向车头。司机师傅与其理论,其将司机师傅推倒在地,随后自己也醉倒在地。此时两名民警接他人报警赶到现场,小A的同学用蹩脚的中国话和民警讲述案件过程,民警看其满身酒气,中国话也不利索,就让其先不要说话,待民警先行调查。此时小A对两名民警的处理态度心生不满,从地上爬起持手机欲拍摄民警警号。因站立不稳,且想找个好角度,就用手扶(或摸)了一个民警肩膀。民警两次明确告知其“别摸我” 。其仍不停手,民警遂将其制服在地。其在被民警制服过程中感到不适(据其讲是因为疼痛和无法呼吸),遂将民警咬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小A因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W先生因孩子生病(喘息性肺炎)带孩子前往天津某医院就诊,在准备输液过程中发现病历本遗失。其怀疑是在场的其他家长误将病历本拿走,遂进行询问,但无一回应。于是想通过报警查看监控的方式找回病历本。民警接警后出警,在现场W先生与民警发生争执,对民警进行了辱骂。民警因此口头传唤其随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W先生因孩子正在输液,如果其随民警离开,就只剩下自己70岁的老母亲一人陪伴孩子。其母亲患有严重的眼底黄斑病变,无法使用手机。如果孩子输液过程中发生喘息或脱针等情况,老人一人无法应对。于是其拒绝了民警的口头传唤。民警见口头传唤无效,遂启动强制传唤。W先生再次向民警表示要上楼告知母亲一声,民警令其先配合民警工作,民警会通知其家属。但其依然予以拒绝。后上演了其与民警的楼道内追逐。在追逐过程中,其为摆脱民警的控制,将民警推倒致民警轻微伤。因此,W先生因“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相信看完以上三个案例,大家都有几个疑惑:小P不是故意殴打民警,为什么是“暴力袭警”?小A只是触碰了民警的肩膀,为什么会被民警强行按在地上?民警对W先生口头传唤是什么意思?W先生说,先去和正在陪孩子输液的母亲打个招呼再和民警去派出所,有错吗?
下面韩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惑。
答: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其中第五款“暴力袭警”是2015年由《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文进行修订后新增设的条款。本案中,小A欲冲上前对他人实施殴打,在场民警有义务必须采取制止措施,民警抱住小A的做法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执行公务”。而小A为大力挣脱民警将民警撞伤,已经达到了“暴力”的程度,最后导致民警受伤,确实达到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暴力袭警”,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分别在判决文书中有不同的表述。一审法院表述的是,“被告人小P对民警王某、孙某推搡、殴打,致民警王某、孙某受伤”。而二审法院表述的则是,“小P执意对他人进行殴打,在民警对其劝阻过程中,阻碍民警执法,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一名民警轻微伤”。不得不说两审法院对于小P的犯罪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不同,但是最终却均认定小P属于“暴力袭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根据这一规定,当时小A刚刚对他人实施完暴力行为(将垃圾车的司机推倒),尚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醉倒在地,起身后行走晃荡),其以不满的态度欲拍摄民警警号,并已经用手触摸到了民警身体。此时从民警的角度来看,小A已经具备了实施暴力的危险,只是未达到严重危险民警的人身安全的程度,此时民警对小A发出“别摸我”的警告并无不当。小A听到民警的警告以后没有停止触碰,可以视为“警告无效”,此时民警对小A徒手制止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既然民警徒手制止的处置措施具备合法性,小A因此将民警咬伤就属于妨害公务的情形。只是,小A的行为到底属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还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还有待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民警对W先生强制传唤的原因。上文提到,W先生与民警发生口角并辱骂了民警,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W先生在公共场合辱骂民警,已经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针对W先生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此时,民警完全可以针对W先生的辱骂行为,对他进行口头传唤。然而,W先生并没有接受民警的口头传唤。于是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W先生强制传唤。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笔者必须提醒广大读者注意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妨害公务罪距离我们并不遥远。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同时还加大了对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力度。从维护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角度来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侵犯,确实是必然之举。在此情况下,作为老百姓的我们,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配合民警工作的过程中,尊重为先,注意沟通方式。如遇民警徒手制止,切记不可反向用力,更加不能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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