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动态
Xingtong dynamic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在风雨中不断探索前行、砥砺奋进,连续多年代理刑事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列,在公司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领域业绩卓著。

行通韩丽律师:说说你不可不防的“妨害公务罪”




说到违法犯罪,一般的老百姓都觉得距离自己很遥远。自己遵纪守法,怎么会触犯法律甚至违法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较轻的刑事犯罪其实就在发生在我们身边,触手可及。比如今天要说的妨害公务罪,就属于比较容易发生的常见罪名。


首先,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天津市2019年总计公布了10780件一审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有364件是妨害公务案件,所占比例为3.38%。我国《刑法》总共规定了450余个罪名,但是每100件刑事犯罪案件中,就有3件是妨害公务罪案件。不可谓不常见。其次,从该罪名具体发生的起因来看,大概率是老百姓发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或者群众报警。在民警处警过程中,与民警发生冲突而导致案发。不得不引起警觉。最后,从该罪名的处罚结果来看,近年来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大,判处实刑的概率越来越高。不得不予以重视。


下面举例说说为什么老百姓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容易触犯妨害公务罪。



案例一:老父受气儿子出头,挣脱束缚民警受伤




小P是个大孝子,某日正在工厂上班时接到老母亲的电话,说其父亲在家中因琐事被邻居打伤,让其火速赶回替父做主。小P赶到家发现,其父正躺在院里,现场还有两名民警,老母亲在一旁泪眼婆娑。小P立马怒从心头起。来不及询问细节,大喝一声就冲过去要替父“报仇”。此时在场民警制止无效,只能将其抱住。但小P情绪激动,根本听不进去民警的指令,大力挣脱过程中,将民警的胸部和胳膊碰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小P因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二:触碰民警就不行,徒手制服没商量




小A是一名外籍留学生,某天夜里和同学喝酒聊天至第二天清晨。其和同学外出购物,回来发现自家楼下停着一辆收垃圾的汽车。此时其被酒精刺激的大脑神经还处于高度亢奋状态,于是飞起一脚踹向车头。司机师傅与其理论,其将司机师傅推倒在地,随后自己也醉倒在地。此时两名民警接他人报警赶到现场,小A的同学用蹩脚的中国话和民警讲述案件过程,民警看其满身酒气,中国话也不利索,就让其先不要说话,待民警先行调查。此时小A对两名民警的处理态度心生不满,从地上爬起持手机欲拍摄民警警号。因站立不稳,且想找个好角度,就用手扶(或摸)了一个民警肩膀。民警两次明确告知其“别摸我” 。其仍不停手,民警遂将其制服在地。其在被民警制服过程中感到不适(据其讲是因为疼痛和无法呼吸),遂将民警咬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小A因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例三:民警传唤不听从,推倒民警被判刑




W先生因孩子生病(喘息性肺炎)带孩子前往天津某医院就诊,在准备输液过程中发现病历本遗失。其怀疑是在场的其他家长误将病历本拿走,遂进行询问,但无一回应。于是想通过报警查看监控的方式找回病历本。民警接警后出警,在现场W先生与民警发生争执,对民警进行了辱骂。民警因此口头传唤其随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W先生因孩子正在输液,如果其随民警离开,就只剩下自己70岁的老母亲一人陪伴孩子。其母亲患有严重的眼底黄斑病变,无法使用手机。如果孩子输液过程中发生喘息或脱针等情况,老人一人无法应对。于是其拒绝了民警的口头传唤。民警见口头传唤无效,遂启动强制传唤。W先生再次向民警表示要上楼告知母亲一声,民警令其先配合民警工作,民警会通知其家属。但其依然予以拒绝。后上演了其与民警的楼道内追逐。在追逐过程中,其为摆脱民警的控制,将民警推倒致民警轻微伤。因此,W先生因“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相信看完以上三个案例,大家都有几个疑惑:小P不是故意殴打民警,为什么是“暴力袭警”?小A只是触碰了民警的肩膀,为什么会被民警强行按在地上?民警对W先生口头传唤是什么意思?W先生说,先去和正在陪孩子输液的母亲打个招呼再和民警去派出所,有错吗?



下面韩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惑。




问题一:小A挣脱民警是为了去打别人,碰伤民警也不是故意为之,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暴力袭警”?

答: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其中第五款“暴力袭警”是2015年由《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文进行修订后新增设的条款。本案中,小A欲冲上前对他人实施殴打,在场民警有义务必须采取制止措施,民警抱住小A的做法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执行公务”。而小A为大力挣脱民警将民警撞伤,已经达到了“暴力”的程度,最后导致民警受伤,确实达到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暴力袭警”,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分别在判决文书中有不同的表述。一审法院表述的是,“被告人小P对民警王某、孙某推搡、殴打,致民警王某、孙某受伤”。而二审法院表述的则是,“小P执意对他人进行殴打,在民警对其劝阻过程中,阻碍民警执法,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一名民警轻微伤”。不得不说两审法院对于小P的犯罪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不同,但是最终却均认定小P属于“暴力袭警”。




问题二:小A只是触碰了一下民警肩膀,民警把他按倒在地合法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根据这一规定,当时小A刚刚对他人实施完暴力行为(将垃圾车的司机推倒),尚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醉倒在地,起身后行走晃荡),其以不满的态度欲拍摄民警警号,并已经用手触摸到了民警身体。此时从民警的角度来看,小A已经具备了实施暴力的危险,只是未达到严重危险民警的人身安全的程度,此时民警对小A发出“别摸我”的警告并无不当。小A听到民警的警告以后没有停止触碰,可以视为“警告无效”,此时民警对小A徒手制止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既然民警徒手制止的处置措施具备合法性,小A因此将民警咬伤就属于妨害公务的情形。只是,小A的行为到底属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还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还有待探讨。




问题三:民警有权利对W先生口头传唤吗?民警对W先生口头传唤,W先生是不是必须马上无条件配合呢?

首先,我们来看民警对W先生强制传唤的原因。上文提到,W先生与民警发生口角并辱骂了民警,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W先生在公共场合辱骂民警,已经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针对W先生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此时,民警完全可以针对W先生的辱骂行为,对他进行口头传唤。然而,W先生并没有接受民警的口头传唤。于是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W先生强制传唤。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对于民警的口头传唤,W先生是不是应该无条件配合呢?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民警的口头传唤,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说明理由。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人,民警有权力对其强制传唤。那么问题来了,W先生没有接受民警口头传唤的理由是,其孩子正在输液,担心其老母亲一人无法处理。这是不是“正当理由”呢?此处,笔者只能说,本案发生之时,无论是W先生还是被辱骂的民警,都不是一个心平气和的态度。如果当时W先生没有用逃跑的方式拒绝民警的传唤,同时民警采取的执法方式是,先陪同W先生一起前去和W先生的母亲说明情况,并通知其他成年家属后,再将其带走,本案将不会发生。所以,笔者在此想提醒广大读者,无论因何事,遇到民警口头传唤,尽量先予以配合。如果确实有事走不开,一定要用平静谦和的态度跟民警进行解释,尽量不要让民警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因为一但民警采取了“强制传唤”,那么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你就必须要无条件地配合了。否则在拒绝过程中致民警受伤,就非常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在此,笔者必须提醒广大读者注意


我们千万不要进入一个误区,就是只要我们不导致民警受伤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妨害公务罪并未要求必须导致民警受伤才能构成犯罪。其次,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标准较低,一般情况下软组织挫伤就可以认定为轻微伤。譬如,因揉挫导致的肉眼可见的皮肤发红,就可达到轻微伤的标准,甚至不要求达到“红肿”的程度。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妨害公务罪距离我们并不遥远。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同时还加大了对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力度。从维护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角度来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侵犯,确实是必然之举。在此情况下,作为老百姓的我们,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配合民警工作的过程中,尊重为先,注意沟通方式。如遇民警徒手制止,切记不可反向用力,更加不能发生肢体冲突。

天津律师
行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业务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南开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东方小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栏目嘉宾。

韩丽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两百余起刑事案件。经韩丽律师辩护,最终获得轻判的案件不胜枚举。其中不乏死刑留命案件,亦不乏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如王某某涉嫌走私固体废物413.44吨,被检察院免予起诉;蔡某某涉嫌贩卖海洛因2100g,法院采纳韩丽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在蔡某某是毒品累犯、再犯的情况下,对蔡某某判处无期徒刑;霍某某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13-14年,经韩丽律师辩护,最终法院以赌博罪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3年;某省副厅级干部严某涉嫌受贿5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00余万元,法院采纳韩丽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提出的财产计算方式不予认定,最终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9年。亦不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件,如大学生李某某误入传销传组织死亡案,检察院对被告人吕某某量刑建议8-10年,韩律师从刑法因果联系角度出发,为其做有罪从轻辩护,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3年6个月;汉沽某恶势力案件,检察院对史某某量刑建议1-2年,经韩律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期有期徒刑8个月;以及为多名部级、厅级落马官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

韩丽律师还热心公益事业,从2015年起,每年承办一定数量的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中高两院的重大刑事案件,并且在天津市残联、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天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值班,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此外,本人还热心投身于行业建设,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曾经被评为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天津市“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努力为行业发展和法治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