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受贿罪 实际谋取利益 造成恶劣影响 兜底条款 崔怀坤,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其中规定了可能影响受贿罪定罪或量刑的八种特殊情形,并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作为兜底条款予以规定[1]。与其他七种情形相比,该条款中的"造成恶劣影响"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面临较多歧义。同时,兜底条款的适用本身就饱受争议。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受贿罪中的造成恶劣影响"已成为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国内学者关福金、王爱平、白 洁[2];商凤廷[3];杨忠平、李艳红[4]等仅就渎职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对受贿罪中如何适用兜底条款"造成恶劣影响"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本文基于对以"造成恶劣影响"作为入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的17份受贿罪案件生效判决书的分析,对受贿罪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适用和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有针对性的指明了"造成恶劣影响"这一兜底条款的正确适用准则。 一、受贿罪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适用样本选择 二、当前适用受贿罪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现状 三、当前司法适用中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认识误区 在"造成恶劣影响"作为入罪标准的6个样本判决书中,裁判者只是简单地描述受贿人通过"权钱交易"实际为行贿人所谋取的实际利益,进而将犯罪过程简略地描述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但是对"受贿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通过何种途径传播,又造成了怎样的恶劣影响"这一逻辑过程没有进行详尽的描述,公诉方也没有对受贿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进行有效举证予以证明;在"造成恶劣影响"作为量刑情节的11个样本判决书中,仅有2个判决就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进行专项证明。其中,一个是在处理案件和分管机关的基本建设中(主导案件办理结果),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从而引发上访(裁判文书号:(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109号);另外一个是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方便和照顾,先后6次受贿,进而引发新闻媒体曝光(裁判文书号:(2015)永刑初字第241号)。 但总体来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缺乏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有效证明,而裁判机关也仅仅是对"权钱交易结果"进行总结评价,亦没有对此进行逻辑上的详细阐述。 四、受贿罪中"造成恶劣影响"内涵的再斟酌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例如,在一定范围引起社会公愤或引发局部社会不稳定;引起国内外的不良舆论或对当地政府和国家机关的不信任;引起多人多次越级上访或赴省进京上访等[6]。 五、"造成恶劣影响"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关系的再判断 六、正确适用受贿罪中的兜底条款"造成恶劣影响" 01 关于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规格及类型 司法实践中,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明要素分为两个,一个是"恶劣",另外一个是"社会影响"。其中,"恶劣"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化的认知。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千差万别,不可能存在统一、精确的证明标准。但在认定是否为"恶劣"时,要注意"恶劣"的评断对象是"社会对事件的感知",感知的主体不是法官而是社会公众,范围是被社会知悉到信息[7]。"实际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行为",只有被传播出去,才能成为评价影响是否"恶劣"的对象。 关于"社会影响"的证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媒体报道、信访材料、证人证言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等材料作为证据材料。这里需要的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媒体报道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经常被用作证明"社会影响"的证据材料。但这里的媒体报道应是在案件受案调查之前对相关行为的报道,而不应是媒体对案件的调查、起诉甚至是案件审理的情况的后续报道; 第二,证明"社会影响"的信访材料一般是信访人员较多,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材料。如果只是极少数人上访,很难认定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但信访人确实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采取了比较极端的信访方式,进而使信访事件引发媒体和社会关注,在一定范围内发酵、扩散、传播,则能够证明社会影响恶劣[8]。 第三,关于证人证言。本文不认同通过委托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事后的民意调查,将民意调查作为认定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材料。首先,就目前我国国民对腐败问题的总体态度来看,几乎所有公民都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很难就"实际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行为"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其次,民意调查仅仅是在案发之后对相关案件问题的反映,无法评价案发之时的民情民意。 第四,关于"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等材料",在运用此类证据时,一般关注的上级机关层级越高,说明事件引发的影响越大,危害结果越严重。 02 关于"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明逻辑 由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内容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要论证受贿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应更加注重证明过程和逻辑推理。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论证逻辑应当为"实际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行为导致了"权钱交易和政府公信力受损"的直接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经过一定途径的散播被社会公众感知,进而产生了群众反映强烈、集体上访、媒体广泛报道或上级领导重视的恶劣影响。其中,危害结果、经过一定途径和恶劣社会影响三个要素是逻辑递进关系,在证明中不能省略其中任何一个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1]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参见关福金 、王爱平、白 洁:《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载《人民检察》2017年底 7期。
[3]参见商风廷:《渎职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年第 4 期。
[4]参见杨忠平、李艳红:《浅谈刑事执行领域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载《司法实务》2018年第6期。
[5]详见附件《样本分析表》。
[6]参见刘旭芳:《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若干问题研究》,南昌大学 2013 年法律硕士论文,第21- 22页。
[7]同[2]。
[8]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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