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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
06-0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400吨,律师辩护有力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香港的贸易公司,订购原产自巴西等南美国家的禁止进口的牛肉,货物经香港入关后,其自行委托货运公司,自香港取道广西、越南,入境中国大陆,并在大陆境内销售,后被天津海关查获,涉案货物数量400余吨。
06-02
【走私】普通货物上百万,一审判决获缓刑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在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06-02
【贪污】一审获刑十年,历经四次审判,终获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伪造了偿还工人许某某工资和“某外贸公司”欠款的还款凭单,支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俵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发回;原审法院再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06-02
【受贿】索贿数额巨大,有力辩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处地政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向李某索取人民币4万元,为李某的违章房屋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06-02
【虚开增值税发票】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一审获缓刑
被告人钱某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钱某某被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06-02
【玩忽职守】未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罪,终获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1月担任交管局事故民警,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指令负责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在发现案件存在肇事司机冒名顶替嫌疑,明知自己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肇事司机被顶替逍遥法外、肇事车辆被骗取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仍徇私舞弊、违反职责规定,致使非肇事车主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肇事车主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6-02
【职务侵占罪】当事人案发潜逃,律师介入,一审终获缓刑
被告人孟某担任某信息公司经理助理,公司装修期间,孟某负责该工程。2012年3月孟某代表该信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施工完成后,孟某将公司给付的结算工程款中人民币17990元截留,并以安装交换机为名虚报了人民币6400元,均由孟某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后该科技公司索要结算款,该信息公司报警,民警通知被告人孟某家属,2012年12月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06-02
【挪用公款罪】挪用钱款用于单位利益的意见被采纳,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被告人郭某在任天津市某卫生局领导及某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伙同王某、刘某、顾某等几人,挪用服务中心下属单位XXX养老院公款高达33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某、刘某、顾某验资注册成立医院。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又挪用该养老院公款20万元借给其表哥用于经营鱼塘。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06-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经辩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理财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房地产投资,造成客户资金损失1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0-19
【销售假药罪】涉嫌销售假药罪且数额巨大,经辩护当庭变更强制措施,获缓刑判决
被告人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涉案金额705余万元,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经过辩护,被告人陈某当庭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判决陈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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