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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玩忽职守】致亏损1600余万,有力辩护,一审二审均获无罪
白某作为天津市某区城管局某支队队长,在任职期间内,辖区内出现违建房屋,白某遂带领该支队队员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上报。后该违法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在天津地铁五号线建设期间,该建筑被征收拆除,评估部门对该建筑进行评估后,征迁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后经查实,其违建部分非法获得1600余万元补偿款。后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白某立案侦查,认定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损失1600余万元。
06-02
【职务侵占】经马兵主任辩护,二次退侦后,终获不诉
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某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他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经经侦支队报警处理。
06-02
【贪污受贿】一审并罚判处17年,二审经辩护改判8年
李某在担任xx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两次从该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处提扩招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据为己有。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学院培训基地学生行贿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06-02
【贪污】一审获刑十年,历经四次审判,终获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伪造了偿还工人许某某工资和“某外贸公司”欠款的还款凭单,支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俵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发回;原审法院再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06-02
【受贿】百万,有力辩护,终获轻判
检察机关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李某某、齐某某10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二人在唐山市尚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招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385条、第383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十五年。
08-17
【玩忽职守罪】律师有力辩护,保留公职,免予刑事处罚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经三次鉴定,朱某某的涉案金额由XX万元降至XX 万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朱某某定罪免除,并保留了当事人的公职。
07-26
【违法发放贷款罪】4000万,最终无罪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开庭审理,马兵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并非贷款业务负责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王某某无罪。
07-11
【挪用资金】无罪,十四年改判七年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担任某市某车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简称“某分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购车款一百余万元,挪用其代该公司收取的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大公司”)租车业务款一百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一审判决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
07-08
【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力辩无罪,终获撤诉、不起诉
某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方某(另案处理)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方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账户、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等,将集团公司的资金多次挪用转出,转出的资金全部转入胜某下的银行账户中予以使用。胜某明知方某挪用集团公司的资金,在方某的授意下,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出借他人个人借款获息等。经审计,胜某共计挪用资金五千余万元人民币,获利达一千余万元,致使集团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07-07
【贪污受贿】获刑12年罚金100万元,二审行通律师介入,获轻判
被告人H某系天津市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与他人共谋,利用虚增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手段,贪污拆迁补偿款450万余元;利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刘某等人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230万元,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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