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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玩忽职守】致亏损1600余万,有力辩护,一审二审均获无罪
白某作为天津市某区城管局某支队队长,在任职期间内,辖区内出现违建房屋,白某遂带领该支队队员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上报。后该违法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在天津地铁五号线建设期间,该建筑被征收拆除,评估部门对该建筑进行评估后,征迁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后经查实,其违建部分非法获得1600余万元补偿款。后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白某立案侦查,认定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损失1600余万元。
06-02
【职务侵占】经马兵主任辩护,二次退侦后,终获不诉
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某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他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经经侦支队报警处理。
06-02
【贪污受贿】一审并罚判处17年,二审经辩护改判8年
李某在担任xx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两次从该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处提扩招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据为己有。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学院培训基地学生行贿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06-02
【贪污】一审获刑十年,历经四次审判,终获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伪造了偿还工人许某某工资和“某外贸公司”欠款的还款凭单,支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俵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发回;原审法院再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06-02
【受贿】百万,有力辩护,终获轻判
检察机关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李某某、齐某某10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二人在唐山市尚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招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385条、第383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十五年。
06-02
【受贿罪】索贿数额巨大,经辩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处地政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向李某索取人民币4万元,为李某的违章房屋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06-02
【贪污罪、受贿罪】经辩护,贪污罪无罪,成功将受贿罪辩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张某在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一职,公诉机关指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四起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06-02
【玩忽职守罪】未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罪,终获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1月担任交管局事故民警,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指令负责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在发现案件存在肇事司机冒名顶替嫌疑,明知自己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肇事司机被顶替逍遥法外、肇事车辆被骗取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仍徇私舞弊、违反职责规定,致使非肇事车主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肇事车主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6-02
【挪用公款】数百万,用于单位利益的意见被采纳,依法判处缓刑
被告人郭某在任天津市某卫生局领导及某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伙同王某、刘某、顾某等几人,挪用服务中心下属单位XXX养老院公款高达33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某、刘某、顾某验资注册成立医院。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又挪用该养老院公款20万元借给其表哥用于经营鱼塘。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06-02
【受贿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有力辩护获轻判
侦查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担任山西省某市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年来在春节、中秋等节假日时收取下属行贿的礼金,以及利用负责辖区环境、资源类企业相关资质审批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定向补贴等机会,收取相关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谢某为谋求职务提拔及与上级领导搞好关系,用收受的钱财多次向上级领导行贿,共计人民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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