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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玩忽职守】致亏损1600余万,有力辩护,一审二审均获无罪
白某作为天津市某区城管局某支队队长,在任职期间内,辖区内出现违建房屋,白某遂带领该支队队员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上报。后该违法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在天津地铁五号线建设期间,该建筑被征收拆除,评估部门对该建筑进行评估后,征迁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后经查实,其违建部分非法获得1600余万元补偿款。后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白某立案侦查,认定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损失1600余万元。
06-02
【职务侵占】经马兵主任辩护,二次退侦后,终获不诉
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某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他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经经侦支队报警处理。
06-02
【贪污受贿】一审并罚判处17年,二审经辩护改判8年
李某在担任xx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两次从该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处提扩招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据为己有。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学院培训基地学生行贿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06-02
【贪污】一审获刑十年,历经四次审判,终获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伪造了偿还工人许某某工资和“某外贸公司”欠款的还款凭单,支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俵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发回;原审法院再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06-02
【受贿】百万,有力辩护,终获轻判
检察机关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李某某、齐某某10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二人在唐山市尚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招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385条、第383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十五年。
07-07
【贪污受贿】获刑12年罚金100万元,二审行通律师介入,获轻判
被告人H某系天津市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与他人共谋,利用虚增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手段,贪污拆迁补偿款450万余元;利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刘某等人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230万元,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04-14
【贪污】数额巨大 终获无罪
被告人刘某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260余万元,贪污数额巨大,量刑建议八年至九年半,律师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审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实获无罪。
04-14
【职务侵占】律师力证无隶属关系 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被告人名义上是公司业务员,但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该公司打卡上班、不享受该公司工资及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法院判决被告人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04-14
【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共8000万 滥用职权罪无罪 挪用公款罪轻判
李某某在其管理的酒店装修期间,滥用职权,随意拆改、变更装修,造成损失40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
04-14
【职务侵占】两千余万元,经依法辩护,终获不起诉
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非法占有企业其他股东股权,利用其管理企业经营的便利条件,侵占公司利润,两项合计金额高达两千余万元。如果公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多次取证、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王某某最终被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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