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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贪污】公款,经辩护认定自首、退赃获轻判
被告人林某某曾担任某区某局副局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在任职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主管工程招标、施工及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有关桥梁建设、修路工程安排给张某、赵某、张某某等人以及孙某、吴某所在单位施工,又分别收受几人以单位名义所送贿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被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按照刑法原第385条、383条规定,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6-02
【贪污】量刑十五年,终以职务侵占罪获刑两年
某市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31日,国有企业职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另案处理)虚构租赁费支出,指示会计董某以一张金额为90余万元的租赁费发票入账。于2010年11月29日将公款80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后俵分。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5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贪污85万元。
06-02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死刑改判无期
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利用其担任某建设总承包公司(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收支不入账等方式先后将本单位存在某银行资金140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陈某面临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严峻风险。
11-19
历经两审程序,从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再到宣判无罪,行通律师力辩后完成终极逆转。
2014、2015年,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段某及其家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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