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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04-14
【贪污】数额巨大 终获无罪
被告人刘某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260余万元,贪污数额巨大,量刑建议八年至九年半,律师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审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实获无罪。
04-14
【职务侵占】律师力证无隶属关系 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被告人名义上是公司业务员,但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该公司打卡上班、不享受该公司工资及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法院判决被告人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04-14
【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共8000万 滥用职权罪无罪 挪用公款罪轻判
李某某在其管理的酒店装修期间,滥用职权,随意拆改、变更装修,造成损失40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
04-14
【职务侵占】两千余万元,经依法辩护,终获不起诉
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非法占有企业其他股东股权,利用其管理企业经营的便利条件,侵占公司利润,两项合计金额高达两千余万元。如果公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多次取证、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王某某最终被不予起诉。
03-30
【挪用资金】770万,最终不予起诉
刘某任职于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针对某笔770万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将钱款挪用至自己银行卡涉嫌挪用资金罪。
06-02
【受贿罪】索贿数额巨大,经辩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处地政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向李某索取人民币4万元,为李某的违章房屋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06-02
【贪污罪、受贿罪】经辩护,贪污罪无罪,成功将受贿罪辩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张某在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一职,公诉机关指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四起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06-02
【玩忽职守罪】未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罪,终获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1月担任交管局事故民警,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指令负责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在发现案件存在肇事司机冒名顶替嫌疑,明知自己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肇事司机被顶替逍遥法外、肇事车辆被骗取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仍徇私舞弊、违反职责规定,致使非肇事车主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肇事车主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6-02
【挪用公款】数百万,用于单位利益的意见被采纳,依法判处缓刑
被告人郭某在任天津市某卫生局领导及某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伙同王某、刘某、顾某等几人,挪用服务中心下属单位XXX养老院公款高达33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某、刘某、顾某验资注册成立医院。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又挪用该养老院公款20万元借给其表哥用于经营鱼塘。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06-02
【受贿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有力辩护获轻判
侦查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担任山西省某市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年来在春节、中秋等节假日时收取下属行贿的礼金,以及利用负责辖区环境、资源类企业相关资质审批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定向补贴等机会,收取相关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谢某为谋求职务提拔及与上级领导搞好关系,用收受的钱财多次向上级领导行贿,共计人民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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