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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故意杀人】持刀杀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枪下留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雨某、刘某、梅某在经过某市某饭店门前时,因琐事被害人君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张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划倒地的君某的脸部,雨某踢君某的头部、肩部,致君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06-12
【过失致人死亡】倒车碾压他人致死,有力辩护终以撤诉结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XXXX解放牌自卸汽车,为津晋高速公路工地运送粉煤灰,当在本区某村某工地内倒车卸车时,将该村村民刘某某碾压致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06-12
【强制猥亵】酒后搂抱、亲吻妇女,经辩护,一审获轻判
张某在案发前与受害人孙某相识。2015年5月26日15时许,张某酒后进入孙某家中,强行搂抱,亲吻孙某,致孙某头部受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张某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06-1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范某某﹑姚某﹑庞某在某电玩城玩游戏时,因玩游戏得分退款问题与电玩城工作人员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互殴,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致被害人谢某某腹部重伤﹑张某某胸背部轻伤﹑颈部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06-12
【过失致人死亡】经辩护,正当防卫,一审获缓刑
2010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玻璃店来取两天前定制的一块玻璃。付钱时,张某某想将玻璃的价格在原商定价的基础上再“砍砍价”,刘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一点口角。张某某付完钱离开玻璃店后,自觉玻璃店老板很不给面子,张某某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刘某某是外地人,遂打电话约来被害人赵某某等五个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这个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又发生口角,互不相让。此时,赵某某看到这个外地人很不给自己朋友面子,便顺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锤子去砸刘某某的后背。这样,刘某某在自己挨砸吃亏后,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而自己一方都是老弱家人,情急之下双手举起店里的一块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赵某某用锤子敲碎,刘某某捡起一片碎玻璃将赵某某的右大腿划伤(伤口较浅)。出人意料的是,赵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在外伤引发出血、疼痛及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导致固有疾病(高血压)发作而死亡。随即,刘某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家属均不断到当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死者家属认为定性过轻,应定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家属认为己方属于自卫,不应负任何责任。
06-12
【故意杀人】民间纠纷引发命案,事实辩护二审改判获死缓
上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系父子关系。李某某一家在北京市某农机修理部北侧搭建一棚子经营小吃,并租住在该修理部东侧的房屋内。某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某到修理部门前修车,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发生争吵,李某某闻讯从修理部后的住处赶到小吃部外,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见状到修理部后住处内取出尖刀返回现场欲捅刺对方,李某某在与孙某某厮打过程中,先持在现场捡到的铁棍击打孙某某头部,后又夺过李某手中尖刀,朝孙某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赵某某上前查看时,李某某又持刀向其腹部猛捅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为重伤;被害人孙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李某某死刑。李某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否认勇铁棍打击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06-12
【故意杀人罪】涉嫌故意杀人,二审改判获死缓
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加油站旁,与驾驶松花江面包车的被害人孟某因争抢乘客发生争执,进而厮打,陈某持剪刀朝孟某胸部猛捅,孟某因被刺伤心脏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6-12
【故意杀人罪】滋事型故意杀人,二审轻判获死缓
200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女友李某与被害人孟某关系暧昧,便让李某给孟某打电话,并在电话里要求与孟某等人见面。孟某、姜某、赵某乘坐出租车在烧烤店门前见到王某、李某。孟某下车后,王某即持刀捅刺孟某,然后又朝上前阻拦的姜某捅刺,致孟某死亡、姜某重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
06-12
【故意伤害罪】被控故意杀人,终定故意伤害罪获轻判
2007年10月28日31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被告人华某、冯某、毕某、关某、徐某、袁某、孙某驾驶双环越野车来到某市职业技术学院门前,将郑某某骗出并强行拽到车上殴打,并刺、砍郑某腿部两刀后将郑某遗留在现场,后返回发现郑某尚有活动能力未采取救助措施再次离去,致郑某某因右小腿腓骨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06-1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经辩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5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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