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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经辩护,正当防卫,一审获缓刑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辩护、自首

【案情简述】

2010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玻璃店来取两天前定制的一块玻璃。付钱时,张某某想将玻璃的价格在原商定价的基础上再“砍砍价”,刘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一点口角。张某某付完钱离开玻璃店后,自觉玻璃店老板很不给面子,张某某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刘某某是外地人,遂打电话约来被害人赵某某等五个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这个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又发生口角,互不相让。此时,赵某某看到这个外地人很不给自己朋友面子,便顺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锤子去砸刘某某的后背。这样,刘某某在自己挨砸吃亏后,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而自己一方都是老弱家人,情急之下双手举起店里的一块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赵某某用锤子敲碎,刘某某捡起一片碎玻璃将赵某某的右大腿划伤(伤口较浅)。出人意料的是,赵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在外伤引发出血、疼痛及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导致固有疾病(高血压)发作而死亡。随即,刘某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家属均不断到当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死者家属认为定性过轻,应定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家属认为己方属于自卫,不应负任何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要点】

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已移送至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间有限,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分别和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意见。通过抽丝剥茧式方法分析卷宗,就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刘某某是在受到攻击受伤的情况下,出手伤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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