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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涉嫌销售假药罪且数额巨大,经辩护当庭变更强制措施,获缓刑判决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张圆圆律师

【关键词】涉嫌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涉案金额705余万元,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经过辩护,被告人陈某当庭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判决陈某缓刑。


【辩护思路】

对于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陈某具备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建议适用缓刑为盼。

一、陈某具备坦白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陈某保持了供述的真实性。因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陈某主要实施了帮助母亲刘某某接收姜某某药货款的行为。陈某供述的接收钱款时间、收取金额、取现和给付方式、钱款去向等犯罪事实除了有银行交易流水和明细予以证实之外,还能够与同案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姜某某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所以,陈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其次,陈某保持了供述的一致性。因为自陈某到案后,从侦查阶段所做的十二次讯问笔录,以及审判阶段的供述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帮助刘某某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其保持了供述的一致性。

再次,陈某保持了供述的稳定性。纵观陈某全部供述,陈某供述平稳,对犯罪事实和情节没有隐瞒,没有避重就轻、翻供,为及时侦破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如实供述时间比较早,为及时破获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并且保持了供述的真实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体现了陈某真诚悔罪的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坦白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1、在销售假药过程中地位较轻、作用相对较小;

2、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1、陈某犯罪动机不属恶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陈某缺乏相应的从业和专业背景知识,社会阅历较浅,识别和辨别能力较差;

3、陈某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

四、陈某属于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被告人

陈某具备认罪认罚的情节和坦白的情节,证实其具有真诚悔过表示。同时,陈某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属于具有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属于可改造性较高的被告人,建议合议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陈某具有特殊的家庭情况

法不外乎人情,被告人陈某具有特殊的家庭环境,在陈某被拘留时唯一的女儿年仅一岁零两个月,因为陈某和她丈夫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女儿由祖父母抚养。如果陈某和丈夫均被长期关押,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照顾,会对幼儿身心健康成长都有很大影响。同时,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本着司法为民的人性化理念出发,在对陈某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让陈某早日回归家庭,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当庭变更被告人陈某强制措施,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律师点评】

开庭时律师提交了陈某家庭情况的相关证据,证实陈某夫妻均涉案,家中有一个两岁的女儿。陈某是因为无法拒绝亲生母亲的要求才实施犯罪的,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证实陈某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博取主审法官的最大同情。最后,该案取得了当庭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合议庭并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陈某已经回到孩子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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