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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
09-0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五年被判缓刑,减少损失40余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自20XX年年初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逾60余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8-24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死亡,律师介入后成功取保候审并缓刑
被告人王某租赁本市一房屋,用于存放大量玉米,被告人李某系被告人王某雇佣人员。为了预防发生虫害,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对人畜剧毒的磷化铝片剂约1公斤用纸分包后,放入该仓库内。随后玉米垛中的磷化铝因氧化及受潮等原因释放出剧毒的磷化氢气体,并扩散至隔壁,导致被害人一家四口出现中毒症状并最终造成三死一伤严重后果。
08-17
【强奸罪】被控强奸既遂,经辩护获缓刑释放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宋某(女)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提起离婚诉讼至上诉期间,宋某与被告人张某分房居住。某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来至宋某居住的主卧内,因锁事与宋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同日,宋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08-17
【故意杀人罪】致2人死亡,律师辩护,被告人留命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开庭审理,杨洋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存在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被告人留命。
08-03
【走私普通货物】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获缓刑
被控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两千五百余万元,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具有单位自首情节,被告人最终获缓刑。
08-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判处缓刑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辩护律师提出部分涉案数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后判处缓刑。
08-02
【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八年,律师多方取证,二审改判缓刑
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一万元。经二审辩护律师调取相关证据,二审合议庭对郭某具有自首并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郭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07-2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千万,刑拘近一年,律师介入:少退赔!判缓刑!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798万元,被xx检察院批准逮捕。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07-26
【走私普通货物】1600余万,系主犯,经辩护认定从犯并缓刑
被告人杨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开庭审理,马兵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作用地位有误,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杨某系从犯,并适用缓刑。
07-26
【贷款诈骗】认罪认罚后成功改判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缓刑
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30万元,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案件移诉至法院起诉期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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