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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千万,刑拘近一年,律师介入:少退赔!判缓刑!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赵钰律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逾千万、缓刑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天津XX公司系XX集团下设门店,于2014年在本市注册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況下,以在公众场所散发传单材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在收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后,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刘某自入职任业务员,后任销售主管。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798万元。


【主要辩护意见】

1.找出相关的重复投资、挂单、返客户提成情况等情况整理提交相关证据,提出对涉案金额的异议,将刘某的非法所得压到最低,从而影响后续的退赔及罚金;

2.从刘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实际参与程度浅、行为危害程度低、贡献程度低、非法所得获利较小五个部分辩护,认为刘某系从犯;

3.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情况从而争取缓刑


【裁判结果】

本案非法吸收存款罪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在律师介入前当事人已经被逮捕,案件至今有如此结果确实不易。很多律师在非吸案件中,往往忽视对重复投资、挂单、返客户提成等情况的辩护及证据梳理,但这个案件中本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组织相关证据、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调查走访等,成功压低了刘某的非法所得数额,减少了其后续退赔及罚金的量刑。关于经济罪名的刑事案件,刑期不是唯一目的,为当事人达到双赢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6名被告人,刘某在起诉书中原本系第一被告人,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金额最多,职位最高。但经过律师的努力,被告人刘某在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前提下,刑拘一年多最终重获自由,同时刘某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的金额同其他同案犯相比大幅度下降,退赔金额总数仅排在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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