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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持枪斗殴,获缓刑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张圆圆律师


【关键词】聚众斗殴、持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约定地点进行斗殴。张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王某1、邢某等人(于某等人另案处理)持枪、砍刀等作案工具赶到河北省香河县。郑某纠集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砍刀、镐柄等作案工具亦赶到现场,双方碰面后王某1开枪,后李某某等人驾车逃跑。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书证实涉案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3,李某3电话告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


【辩护意见】

本案接受被告人家属在侦查阶段的委托后立即开始了代理工作,通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会见,经过分析辩护人认为其具有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首先在三十七天内提起了取保候审申请,经过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经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检察院以李某某没有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他也是本案中唯一一个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经过阅卷,辩护人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持械未使用,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裁判结果】  

1、律师及时介入,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使得李某某得以及时取保候审。

2、在律师分析卷宗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希望检察院不予起诉,但未果。检察院态度强硬,希望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给予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被告人本人和律师的坚持下,我们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法院阶段,坚持无罪辩护,据理力争,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在有办案压力的情况下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也是本案中唯一一个得到缓刑判决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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