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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控逻辑与应对措施——律师视角的分析

近年来,校园欺凌逐步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综合防治校园欺凌的共识已经迫在眉睫,而律师又在防治校园欺凌的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和使命。





关键词

校园欺凌;律师;角色定位;防控逻辑




学校历来是塑造国民健全人格的圣地,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与被欺凌现象,往往会刺痛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进而引发广泛关注。




校园欺凌是一个全球问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9年发布的一则报告,全球32%的学生近一个月内都曾遭遇校园欺凌。2019年《新京报》数据显示,埃及70.1%的男生和69.7%的女生,俄罗斯45.1%的男生和40.5%的女生都曾遭遇过校园欺凌。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2016年的统计结果显示,12—18岁的美国学生中,有23.1%的学生在过去一年中在学校或网上遭遇过不同形式的欺凌。在中国,校园欺凌同样存在。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了十个省市五千多名中小学生,32.5%的中小学生表示“偶尔会被欺负”,6.1%的中小学生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并且校园欺凌多发于初中阶段。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不但责任重大,且具备专业优势。


校园欺凌的概念意涵


何为校园欺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法》规定了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违法性质,但其目的也只是维护教学秩序。在《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明确规定,而且对不良行为的规定非常模糊和笼统。因此,目前校园欺凌在我国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官方首次明确界定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即“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2019年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校园欺凌行为首次明确列为偏常行为,对家庭监护责任、学校管教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的保护责任,也有了进一步规定。根据上述定义,我们总结出校园欺凌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范围限定:学校管控范围之内;(2)主体限定:学生之间;(3)主观心态:蓄意或恶意;(4)行为后果: 不限于身体伤害,有可能造成财产性损失如同龄人间的勒索和精神伤害如导致精神疾病[1]
 


从教育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校园欺凌主要有网络欺凌、社交欺凌、言语欺凌和身体欺凌四种类型。校园欺凌行为不但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负担,而且也影响了其人格品质的正常发展。对欺凌者而言,其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各类违纪和越轨行为的发生率上要远高于没有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对目睹欺凌的旁观者而言,内心也会产生恐惧与焦虑,在充满暴力的环境下成长的学生,则很可能学会以暴力攻击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对欺凌被害者而言,则更会造成他们自卑、忧郁、无心学业、人际退缩等不良后果。统计结果显示,与未遭遇过校园欺凌的学生相比,遭遇过校园欺凌的学生“感到孤独”的比例高出10.1个百分点;“失眠”的比例高出10.2个百分点;考虑自杀的比例高达23.4%,比未遭欺凌者比例高出11.4个百分点;使用烟草的比例(19.7%)比未遭欺凌者比例高出11.1个百分点;30.3%的人日常生活中会饮酒,是未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的1.6倍。因此,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校园欺凌行为往往会衍生成强度更大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校园欺凌的产生诱因


校园欺凌中主要有三个主体,即欺凌者、被欺凌者和旁观者。没有欺凌就没有伤害。总体上讲,造成“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行为越轨
 
青少年由于尚未成年,其在人生经历、社会经验以及智力等方面还没有达到自我保护的成熟程度。尤其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独生子女较多”的环境下,许多学生都患上了爱慕虚荣、蛮横不讲理的“独生子女病”,再加上网络上一些暴力游戏、暴力影片对青少年的影响,导致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或是情绪低落时,容易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和自我管控能力,考虑问题偏激,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校园欺凌行为。事情的开始往往很不起眼,却像滚雪球一样越变越严重,尤其是对于欺凌所引起的冲动型暴力行为而言。根据2018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5—2017年三年间法院一审审结的全部校园暴力案件中,超过55%是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其中超过67%的故意杀人案件是因琐事而起。同时,超过86%的校园暴力案件没有事先预谋,换句话说,大多数校园暴力案件,都属于激情泄愤犯罪,当失控的情绪战胜了理智的约束,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还击回去,最后的结局也许双方都始料不及。
 
(二)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观错位
 
每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都有一个不幸福的家庭。学生的家庭环境是其成长的最为重要的场所之一,家庭环境的好坏深刻影响了学生的人格养成,父母的性格特征、生活习惯、教育子女的态度、培养方式以及家庭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都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2]。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家长迫于社会的各种压力,出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过高期望,对子女要求过高,动辄打骂子女。由于在家庭中被压抑者/被欺凌者,在父母面前过于弱势,到了学校就成了欺凌者,在欺凌他人的快感中消弭家中高压、缺爱的不安全感,这是欺凌者的一个普遍特征。有研究数据指出,50%的施暴者来自虐待行为的家庭。此外,在广大农村地区,大量的留守儿童由于常年缺乏父母的关爱,致使孩子丧失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的追求,放弃自我管理,从而造成行为失范,引发校园欺凌。
 
(三)学校教育过程中的惩戒缺失
 
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行素质教育,但传统的以追求升学率为主,唯分数论的教育模式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这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难以全面提高,各项能力得不到锻炼。学校通过对学生分重点班的方式实现教育管理的目标,甚至采取手段劝退、清除差生和参与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更容易使这些原本接受学校教育培养的“差生”在走上社会之后,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3]。同时,合理的教育惩戒得不到落实也成为校园欺凌的“帮凶”。惩戒功能的丧失,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反过来,这些个性中的丑陋,又在惩戒的日益退缩中越发的强大起来,并慢慢地自发凝结成一个个的团体,形成了带有明显江湖色彩的小集团,严重地干扰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也直接危害了社会治安。基于此,2019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为中小学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破除教育实践中“滥用”与“不用”并存的两难困境,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律师参与校园欺凌防控的角色定位


(一)辩护工作的践行者
 





作为律师,接受欺凌者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是其参与防治校园欺凌的首要角色。“枪响之后,没有赢家”,同样的,在校园欺凌中,也没有任何获益者,欺凌者、被欺凌者和旁观者均是不同程度的“受害人”。要根治“校园欺凌”行为,首要的任务就是防止“欺凌者”的出现。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通过接受委托,会见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同时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讲,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防治校园欺凌具有先天优势,尤其是在一些欺凌者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辩护律师能起到重要的桥梁沟通作用。律师应当利用好自身优势,在为欺凌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重建学习和生活的信心。在这一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挖掘和分析“欺凌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时与当事者、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以及学校和家长进行充分的沟通。最终目的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符合道义情理的情况下,争取欺凌者权益的最大化,协助欺凌者重建学习和生活的信心,最终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用。
 
(二)普法工作宣传者
 
在历年普法教育宣传中,律师均处于先锋队的位置。2019年10月17日司法部印发《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鼓励、引导律师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这就要求律师在办理“校园欺凌案件中”充分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对当事人及家属时解疑释惑。同时,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为载体,组织律师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活动。尤其是要向家庭、学校和社会公众阐释“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为“欺凌者”撑起一片蓝天,进而从源头上防治“校园欺凌”。


律师参与校园欺凌防控的对策措施


校园欺凌的产生有多重原因,应采取多元化的防治措施。律师应当以推进反欺凌的相关立法为统领,以“法治校园”为载体,以推进全社会反欺凌普法宣传为手段,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大预防、帮教力度,在参与防治校园欺凌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以推动立法为契机,助力校园反欺凌工作
 
校园欺凌问题虽然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和集体反思,但距离法治治理还存在不少差距。根据上文论述,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就校园欺凌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校园欺凌治理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对该问题的治理无论是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颁布的《通知》,还是各地教育部门据此制定的相关《方案》都停留在规范层面,法律效力较低,不利于校园欺凌的综合防治。目前,有些地方已着手将校园欺凌纳入地方性法规中,如《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也已纳入2019年的立法工作,校园欺凌问题将作为修改重点。在此过程中,我们律师应当以各地律师协会下设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协会为依托,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总结参与治理校园欺凌经验和教训,积极建言献策,为完善立法提供宝贵建议。
 
(二)以“法治校园”为载体,丰富校园法治教育形式
 
近些年来,律师协会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置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紧紧围绕“法治校园”建设为中心,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笔者认为,今后律师协会应当进一步丰富法制教育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防线。要继续做好律师兼职学校“法治副校长”,坚持做好学校法制教育。2018年以来,为积极响应“法治校园建设”,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推荐优秀律师兼职南开区部分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长期担纲学校的法治教育,律师们以“远离校园欺凌,做遵纪守法学生”作为法治教育主题,紧紧围绕校园欺凌的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如何在校园欺凌行为中保护自身权益,与同学们积极互动,不但增强了在校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理性思维,对防治校园欺凌意义重大。创新法制宣传方式,增强未成年人学法兴趣。为了让在校学生更加直观的感受“法治教育”,增强切身体验,在互动中增强法制意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出资设立教育基金,建立天津首家依托律师事务所成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讲授案例、以案释法的同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良性的行为模式,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努力成为思想健康、品德端正的栋梁之材。
 
(三)以普法宣传为媒介,提升全社会反欺凌共识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少人认为校园欺凌是两个学生或两个家庭之间的“家事”,外人不便插手;甚至个别教育工作者对校园欺凌也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校园欺凌是因媒体“过度炒作个案” 而被建构起来的问题;也有的人认为即便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也不过是青春期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等等[5]。这些认识误区暴露出在全社会开展反欺凌普法宣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治组织,拥有庞大的法律人才资源,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在内容上,包含反欺凌、生命价值、核心价值观、依法维权宣传,建立律校合作、律媒合作。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发挥法治教育品牌效应, 扩大普法受众,使反欺凌普法宣传深入人心,提升全民共识。
 
校园欺凌不仅是教育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这成为全社会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校园欺凌的防治更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学校、家庭、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参与。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为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养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见李莹莹诉李诗琦等人身损害赔偿案(2010)当民初字第 40 号.
[2]郑开诚,张芳德.校园暴力溯源及其防治对策[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2,(2).
[3]周愫娴.论学校因素与青少年偏差行为之关系[J].应用心理学研究,2011,(4).
[4]靳博.防治校园欺凌,出手更准[N].人民日报,2018(11).
[5]古瑞华.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探析[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天津律师

崔怀坤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级律师,现任职务犯罪业务一部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


崔怀坤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一线执法、审核部门工作,具有丰富的侦查办案经验,多次参与重大案件办理,并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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