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大额财物;附条件赠与
文某某(化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大额财物,后二人分手。文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就此问题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咨询纪明欣律师,经过分析文某某陈述,纪明欣律师认定此案并非一般赠与法律关系,文某某对王某某的赠与,能够通过合法渠道索回,文某某遂委托纪明欣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一方面,双方经单位领导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均已到晚婚年龄,开始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相处,双方均多次表达双方会结婚的意思,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根据中国民间婚姻嫁娶风俗习惯,不论是文某某父母给与王某某的金钱,还是文某某自己给与王某某的金钱和物品,都是在考虑到和王某某结婚的基础上,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双方约定,如果最后没有结婚,则返还全部赠与。双方对赠与所附的条件是结婚,不结婚则解除,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文某某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涉婚赠与行为,王某某的返还意向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不结婚则返还赠与的承诺和追认,现双方已分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已不复存在,王某某应履行承诺向原告返还赠与。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王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先后多次承诺不结婚则返还一切赠与,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对文某某作出的返还承诺,既是对之后赠与行为的承诺,又是对之前赠与行为的追认,正是因为王某某承诺不结婚则返还一切,文某某在其索要金钱和物品时,才满足其要求。《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综上,王某某应恪守对文某某的承诺,将赠与全部返还。
文某某如不是为与王某某组成家庭,不可能满足其种种用钱要求,王某某如不是承诺不结婚则返还,文某某也不可能为其支付远远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金钱和物品,王某某应履行承诺,将金钱和物品返还给文某某。
在本案中,文某某给予被告的金钱和物品,多数为王某某主动索要,文某某并没有主动赠与的意思表示,并非出自自愿。文某某为维护恋爱关系以最终走入婚姻不得不尽量满足王某某之要求。因王某某的奢侈消费超出文某某的负担能力,双方多次产生矛盾,并最终因彩礼数额问题导致分手。《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王某某借婚姻索要金钱和物品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某的索要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本案中,王某某向文某某索要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某因索要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文某某诉请的每一笔款项,都有微信转账截图、相应的银行卡流水、明确的聊天记录、相应的购物小票予以佐证,时间、事项都能够吻合和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
四川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硕士。毕业后曾任职于某国家机关工作两余年,辞职后成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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