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被批准逮捕后,李常永律师接受委托,为叶某提供辩护。经认真研究,李常永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并始终为叶某提供无罪辩护。 二审期间,李常永律师与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并在开庭审理时系统发表叶某无罪的辩护意见。2018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某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李常永律师均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论证叶某系民事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维权手段稍有过激,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叶某终获释放。 一、叶某的经济诉求均有确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劳动争议客观存在,叶某没有凭空虚构理由,其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索要财物于法有据,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本案不存在被敲诈勒索的对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自始至终,叶某都是向某公司寻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包括补偿方案),孙某等人均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不是“被害人”;叶某没有任何侵犯孙某个人财产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的“向经理孙某索要15万元”的指控逻辑亦不成立。 三、叶某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公民的信访权利和言论自由,在目的正当、手段正当的前提下,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手段;所谓“中外记者”、“以身殉国”,都不是叶某对公司或者孙某个人的威胁,只是叶某与孙某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偶尔流露出的情绪化表达,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本案是典型的因民事维权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本案先后五次开庭,其中二审及发回重审采用了庭审直播的方式,点击量将近一千万人次。此案的公正审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介入本案后,李常永律师先后赶赴该地会见当事人、出庭辩护达十余次,赴公检法沟通法律意见近十次,撰写并提交各类《法律意见书》、《质证意见》、《举证清单》、《辩护词》十余万字。全案历时两年有余,李常永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坚定的法律信仰、超常的韧性、极致的努力,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最终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本案,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日益昌明,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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