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用以欺骗被害人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还是使用的具有诈骗性质的网页、APP等工具,以及被害人转账记录、行为人获得赃款的记录等,都会在网络上留下抹不去的“蛛丝马迹”,而这些犯罪痕迹很容易被侦查机关获取。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很容易被司法机关查获并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认定构成犯罪与否,还是应该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客观归罪。以虚假销售物资案为例,如果行为人的确有渠道能够买到物资,并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又实施了利用时间差赚取利润的行为,这属于中间商赚取差价,可以认定为商业欺诈,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2、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之辩
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在入罪和量刑上都存在较大区别。相比较来说,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更低,所面临的处罚更重,故应当准确把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辩点。
区分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在网络诈骗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不特定的多数人,是指相对不熟识、关系不固定、了解不深入的多数人,一般具有对象的随意性、人员的多数性及波及范围的广泛性。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在不特定多数人中寻找不特定的人,或者在特定的多数人中寻找不特定的人等。如针对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人员实施诈骗,虽然朋友圈、微信群内人员众多,但如果人员固定,均为亲朋好友或同事等关系密切的人,则属于“针对特定的多数人”。若朋友圈、微信群中除了熟人外,还有其他人员,甚至是真实身份不详的人员,则可以认定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2)犯罪手段是否主要为“利用网络技术”
在一些普通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大量掺杂网页、微信、QQ等网络元素,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利用网络技术的案件统统归于网络诈骗犯罪,不仅打击面过宽,亦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规定: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主要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了虚构事实、获得财物、转移赃物等行为,则可以认定为网络诈骗;如果行为人主要基于线下当面对被害人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而网络技术仅用于事先选择犯罪对象、事后获取钱财等,则按照行为模式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进而再分析为诈骗罪、合作诈骗罪还是其他犯罪。
综上,在审查网络诈骗案件时,要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的主观目的、对实施诈骗获得赃物的作用大小及与被害人受骗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区分。
网络诈骗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此类案件一旦被查处,涉案金额通常能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这一“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侵财类犯罪中,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故在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通过审查证据来尽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1)是否向被害人核实证据
司法机关认定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有两种做法:一是以查实的被害人人数及金额认定;二是综合全案事实认定犯罪金额。无论哪一种做法,对辩护人来说,审查被害人的身份及其转账行为与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应该是审查的重点,以判断是否形成闭合的、完整的证据链条。
(2)是否应该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有的当事人没有参与全部的网络诈骗活动,或是中途加入,或是中途退出。因此,辩护人要结合证据来判断当事人参加诈骗组织时间的长短,进而指出没有参与哪一起或几起诈骗获得,应该从指控数额中核减上述数额。此外,有部分被害款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返还,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当将该款项计入犯罪数额。
除上述辩点外,辩护人还要从是否具有未遂、从犯、自首或坦白及取证程序是否规范等多层次、多角度为当事人辩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魏彬伟,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会会员。执业前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十余年,任主诉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办理了近千起各类刑事案件,并荣获天津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天津市检察系统先进干警、天津市检察系统调研人才等诸多荣誉。魏彬伟律师具有精湛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亲办成功的代表性案例有:林某涉嫌诈骗两起共150万余元,被羁押一年,经收集证据并论证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余万元,论证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论证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黄某贪污、受贿一案:一审被判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魏彬伟律师介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继续辩护,成功打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与原判相比,刑期减少五年,罚金减少50万元。陈某被控受贿80余万元,经辩护成功打掉部分金额,一审被判处缓刑。吴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8万余条,论证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案。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