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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引   言  

为了支持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各行各业小规模纳税人积极复工复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财税13号公告”),原文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推进财税13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地,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国税5号公告”),该公告中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段、不含税销售额的确定、如何申报减免增值税等具体事项。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结合国税5号公告的内容,对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财税13号公告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多角度解读,以期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积极复工复业尽绵薄之力。

  政  策  解  读  

“财税13号公告”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仅为“个人工商户”,即包括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在内,所有具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广为人知且较为口语化的词语,泛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笔者推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个体工商户”行文,可能是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税法专业词语,在该公告标题中以“个体工商户”暂时替代“小规模纳税人”,有更加亲民、希望该政策尽快被社会大众知晓并传播的用意,而非不专业或者错误表述。

那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纳税主体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无论是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个人,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向税务机关申请并登记,均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除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具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有常见的市场经济参与者。

根据上述对小规模纳税人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财税13号公告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绝非仅仅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业,更是对占市场经济主体大多数的全部小规模纳税人的整体减负,惠及千千万万个经营单位和个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对于促进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者的复工复业产生重大、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适用范围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有哪些?

根据2016年3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通知”的规定,除特殊明确列举的应税行为适用5%的征收率之外,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均为3%。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不在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之内,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均可以享受此次优惠政策。

衍生问题:

1、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是否能适用财税13号公告?

根据“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该适用5%征收率,不能适用该公告。

2、个人出租住房,是否适用财税13号公告?

根据“营改增通知”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能适用该公告。

因此,个人出租不动产,不论是否是个人住房,均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案例一:
甲是天津市南开区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
问:一季度甲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一季度销售额合计75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30万元),因此,销售货物的2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根据财税13号公告,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甲一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即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13号公告的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应税行为才可以享受该政策。

国税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于增值税开票时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行为不一定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产生纳税义务,但是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此规定为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言,是在收讫销售款项(钱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货权转移证明)、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合同)、开具发票日期(发票)这四项因素中,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是在收讫销售款项(钱款)、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权利转移)、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合同)、开具发票日期(发票)这四项因素中,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案例二:
乙为天津市南开区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1月与海河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方式,乙于当月将合同约定的15万元货物交付给海河公司后经对方签收确认,2020年3月乙收到该批货物销售款15万元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问:该15万元货物销售款纳税义务产生于何时?
根据前述纳税义务时间确认规则,乙于2020年1月将价值15万元货物交付给海河公司时经对方签收确认,虽然未收到相应货款、未约定付款时间、未向对方开具相应发票,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此时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虽于3月收到15万元销售款,乙应于1月确认收入,并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财税13号公告中减按1%征收率纳税的政策。

该税收优惠政策要区分湖北省湖北省外地区,分别适用。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为标准区分适用:税务登记地在湖北省内的,可以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应规定,税务登记地为湖北省外地区的,即使应税行为发生在湖北省境内,不能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湖北省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案例三:
丙是一名货车司机,已在天津市南开区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由于丙是全国接单跑业务,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
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丙申请代开发票和缴税有什么影响?
首先,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财税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丙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丙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时,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丙的税务登记地在天津市南开区,不属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丙向湖北省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也只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要注意区分适用免征和减征政策的不同情形当应税销售额超出免征额时,在全额征税的基础上,对可以适用此税收政策的部分免征或减按1%征收率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选择以1个月作为1个纳税期,则月销售额(不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则季度销售额(不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要注意的是,一旦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金额标准,要对全部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在此前提下,对2020年1月和2月应税销售额按原税收政策计税,对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的应税销售额按财税1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或减税。

案例四:
丁公司是湖北省内一家卫生用品零售的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疫情原因,丁公司一次性手套销量激增,2020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5万元,预计3月份销售额将突破20万元,全部是卫生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
问:丁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丁公司是湖北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则1-2月销售额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但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免税优惠。即丁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80000+150000)÷(1+3%)×3%=6699.03元。
如果丁是湖北省以外的公司,其他信息不变,则丁公司仅对纳税义务产生于3月份的20万元销售额,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1%征收率的减税优惠。即丁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6699.03+200000÷(1+1%)×1%=8679.23元。

六、享受该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放弃免税或减税,按照原3%征收率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税或减税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原3%的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开具相应红票冲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二)为什么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会选择放弃免征或减征优惠,而选择按照3%征收率纳税开票?

1、合同约定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合同约定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享受复工复业支持政策期间,如果合同约定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免税或者减按1%征收率开票,则应将已收到的、包含3%征收率增值税款的差额部分退还给付款方,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未在合同内明确约定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已收到对方支付的、按原3%征收率增值税款的全部货款,可以双方协商该部分因免税或减税而产生的差额利益如何分配。

2、增值税的流转税特性决定了最终负担税赋的主体是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非“销售者”。

增值税是价外税、流转税的特点,决定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最终红利享有人是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在同样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下出售商品或服务,选择免税、减税或者按原3%征收率纳税,扣除税款后实际获利相同。购买应税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所支付的含税价款中,相应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在其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的增值税税负。

案例五:
戊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通常在10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因为戊公司是给一些大企业做配套生产,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要求其开具专用发票。
问:戊公司可不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前述分析,戊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免税,按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戊公司是天津市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根据财税13号公告,戊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结 语
税收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增值税是占我国全部财政税收近三分之一强的第一大税种,为了支持各行各业全面复工复业,国家能对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给予免征或减征三个月的税收优惠,这是重大的政策红利,是政府让利于民,以民为本、藏富于民的举措,体现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打赢抗疫阻击战、支持各行各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关切和决心。
三月,春回大地,万物复苏,中国经济也一定会再次焕发生机!

END


李屾,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职务犯罪侦查方向)。曾在天津市检察院系统工作,期间参与办理重大案件二十余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李屾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同时具备法律、财务、会计、税务复合型知识结构,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执业以来主要承办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善于运用证据思维、法律思维和财经思维帮助客户预防、控制和应对刑事法律风险,处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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